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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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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根据杭师大研20147 号文件《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杭师大办字〔20131号《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杭师大研〔20149 号文件《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及要求,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评审类别
纳入本办法的奖学金类别,包括学校设立的经亨颐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二等)和单项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一)经亨颐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经亨颐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0元,全校研究生共评选5人。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学院评选名额由研究生处按学生人数比例下拨。经亨颐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均从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学生中推选。
(二)学业奖学金(一等、二等)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研究生总人数的30%,奖励标准为每生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研究生总人数的70%,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三)单项优秀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单项优秀奖学金包括科研成果奖、创新创业奖、社会工作奖、文艺体育奖等,单项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单项奖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一等学业奖学金可兼得单项奖,但奖金不兼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可兼得单项奖奖金。


二、参评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纪校规; 2.诚实守信,品德优秀; 3.学习态度端正,专业知识扎实;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申请学业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者; 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3.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4.考试作弊者,或有学术失范行为者;
5.未通过中期考核或第二学年内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者; 6.在一个学期内,有1门课程补考者;
7.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8.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条件;
9.毕业生学位论文外审未通过者,视情况酌情减发。

三、评定细则
人文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按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分别进行评审,其中学术型硕士分为历史、中文、艺术学三个方向进行,专业型硕士分为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历史)艺术三个方向进行,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评选。 (一)经亨颐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经亨颐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杭师大研〔20147 号文件相关评选细则执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杭师大办字20131《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经亨颐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均考量在研期间的业绩,成果统计时间自入校之日起,止于当年831日。
国家奖学金主要考量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绩。同等条件下,英语通过6级的优先考虑。具体如下:
1.思想品德:主要考量有无违纪情况。如有,则取消评审资格;
2.学业成绩:主要考量奖学金情况。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的每次分别5分、2分,获单项奖学金的每次加2分,获马云卓越师范生奖学金的每次加5分。当年获得的奖学金情况,可纳入国家奖学金的业绩加分中;
3.科研加分:参照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中的“科研成绩”进行加分。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为已经正式发表出版的成果,不接受录用通知。
(二)学业奖学金(一等、二等)评审细则

1.学业奖学金(一等、二等)以年级为单位分开评审,各年级一二等奖学金名额根据年级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划定。
2.各年级学业奖学金(一等、二等)评审细则具体如下: (1一年级研究生:
1.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985211高校生源,可直接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 1.2除去直接被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后,所剩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按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的高低给予评定;
1.3除去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外,其他一年级研究生一般评定为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2中间年级研究生:
2.1中间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用量化方式进行评审,量化公式为总分=规格化成绩*50%+科研成绩*40%+综合测评*10%
2.2总分排名居于前30%的研究生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其他研究生一般评定为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3毕业年级研究生:
3.1毕业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用量化方式进行评审,量化公式为总分=规格化成绩*20%+中期考核成绩*10%+毕业论文中期检查成绩*20%+科研成绩*40%+综合测评*10%
3.2总分排名居于前30%的研究生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其他研究生一般评定为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3.各类量化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1)规格化成绩:课程规格化成绩={该门课程考试成绩+(87-该门课程平均成绩}*分数,个人课程规格化成绩=所有课程规格化成绩之和/总学分数(一学年所修课程)。 2)科研成绩:科研成绩包括出版学术专著、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基金项目和获得学术成果奖四个方面。
2.1出版学术专著:个人出版学术专著得10分,多人出版专著的,本人得10/N分,N为本人排名;文献整理类著作(含点校)首校得分2/万字,二校得分1/万字。
2.2发表学术论文:个人在权威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得20分,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得16分,二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得12分,三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得4(多篇累计仅4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得2分(累计不超过4分);刊物等级参照校人文社科处制定的标准执行;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的按50%加分;同一篇
文章若被其他刊物转载,按刊物级别最高分计算。同一作者在同一期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仅认定为1篇。
2.3获得基金项目:指个人主持的纵向基金项目,不包括各种横向基金项目和参与的纵向基金项目;主持国家级基金项目得30分,主持教育部基金项目得20分,主持省级基金项目得15分,主持市厅级基金项目得10分,主持校级基金项目得4分。
2.4获得学术成果获:指专著、论文、文学作品、艺术设计、考古发现等成果获得的奖励;获得国家级成果奖得40分,获得省部级奖得30分,获得市厅级奖得10分,获得校级奖得4分;多人合作成果获奖的,个人得分值/N分,N为个人成果署名排名。
(3 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荣誉、奖励+参加集体活动情况+/-其他。各类考核项具体加减分标准如下:
3.1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分为学院(学校)干部、党员干部考核,学院(校)干部: 3.1.1经研究生会及学院(学校)考核,产生优秀研会干部和优秀研会干事,获得优秀研会干部称号和优秀研会干事称号的分别加4分和3分,其他研会干部成员的加3分和1.5分。
3.1.2班级干部:经班级成员投票及学院考核,产生优秀班干部,获得优秀班干部称号的加3分,其他班干部称号的加1.5分。专业负责人经专业内部投票及学院考核后,产生优秀专业负责人,获得优秀专业负责人的加2分,其他专业负责人加1分。在同一时间内兼任班委和专业负责人的,不累计加分,加分采取就高原则。
3.1.3党员干部:经支部推选及学院考核,产生优秀党务工作者,获得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加3分(支部书记如获优秀党务工作者,加分就高不就低),其他支委加2分。获得优秀党员称号的加2分。
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40%
注:以上各项均为一学年任期计算,同一学年内任职、获奖情况不累计,加分采取就高原则。但不同学年的任职、获奖可累加。如任期未满一学年,则按相应分数除以12个月,再乘以实际担任职务的月数计算分数。 3.2 荣誉加分
3.2.1研究生在本学年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按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
3.2.2获省部级荣誉的按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 3.2.3获市厅级荣誉的按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

3.2.4获校级、院级荣誉的按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3.3集体活动加分
研究生在本学年内参与校院规定的讲座、报告、集体活动等,每次加0.4分,加满4分为止。参加讲座、报告的情况以提交给学院研究生教学科的《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术活动卡》记录情况为准,活动类以签到签退情况为准加分,一学年满四次加1分,其中每学期每人至少参加学院举办的活动2次。 3.4其他加分和扣分
受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4分;卫生检查中被评为“最差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0.5分。被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0.5分。受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其他未尽加分减分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视情况而定。 (4中期考核成绩、毕业论文中期检查成绩,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提供。 (三)单项优秀奖学金
1.科研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发表各类高水平论文、作品、专利,或获得高水平的奖项等。其中人文社科类高水平论文要求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作品要求在全国性展览上发表;高水平奖项要求须在全国性比赛上获二等奖及以上。
2.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创业和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研究生。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3.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和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的研究生,获得者要求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
4.文艺体育奖:用于奖励参加校外各类文艺、体育比赛的研究生,要求获得省级以上各类比赛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四、评审组织、程序与监督 (一)评审组织
学院团委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审核、评比、公示、复核、信息报送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终审、复议。
(二)评审程序

1.全体研究生均须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下文中简称《申请表》)(须有导师签字认定),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获奖证书、社会实践证明等材料至学院团委。
2.学院团委审核《申请表》内容及各项佐证材料,算出各项成绩,制作《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情况汇总表》,发给全体研究生,如有遗漏或错误,可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有异议的,可提交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裁定。
3.学院团委根据本评审细则进行奖学金评定,将评定结果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讨论。
4.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最后奖学金评定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并上报校研究生处。 (三)发放与监督
1.同一年内,研究生以相同成果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时,荣誉兼得,奖学金金额取就高原则。
2.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将撤销其所得称号,除追回已发奖学金外,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把奖学金主要用于学习、工作等方面,反对铺张浪费,请客挥霍。如有违反,将视其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理。

本办法由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负责解释,自20149月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试行,在此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不包含在内。2013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工作按照杭师大[2012]30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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