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和《三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三政办发〔2015〕33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9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医保居民应保尽保,切实维护我县居民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和缴费期限:全年总筹资100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补贴620元/人,个人380元。2018年12月25日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最后收取期限,保障期限为2019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参保人须在12月25日前在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对应的金融账户内存入足额的保费,由银行代扣后统一解缴到县财政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参保对象: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三门户籍的居民;2.非三门户籍,未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等就读的学生,与本县户籍居民有婚姻关系的居民,经民宗部门确认的宗教从业人员等。
三、免缴对象:持有第二代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由免缴对象的主管部门提供全部人员名单,并把当年的新增人员和退出人员名单一并提供给县社保中心,截止日期为2018年的12月31日。
四、坚持“整户参保”原则:要严格执行城乡医保“整户参保”原则:一是已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县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再参加城乡医保,家庭其他成员(包括新出生的0~3个月婴幼儿)须全部参保,方可视作整户参保。二是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仍需参保,否则视作非整户参保。
五、新参保人员:2019年度新参保人员须前往各乡镇(街道)农商银行(社银联通)网点或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的,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2019年度出生超过90天的新生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人员、复退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户口迁入人员中途参保的,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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