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安徽省一乡镇副镇长成了“网络红人”。他在工作时间因驾私车接单而被查,不仅引发社会热议,也引起不少党员干部对从事营利活动特别是兼职取酬问题的关注。实际上,从中央第九轮巡视反馈看,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在国务院国资委、农业部、全国妇联、国家文物局等单位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那么,兼职是否可以取酬?怎么兼职才不违规?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员干部在职、离职或退(离)休后兼职(任职)行为,划出了纪律界限。
1、业余时间是否可以兼职——
职不是随意就能兼的,得经过审批或备案
对于安徽这位副镇长驾私车接单用的是工作时间这一点,有干部便认为,只要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做个兼职、搞点“副业”,就是正常合理的;也有干部认为只要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兼职就并不违纪。实际上,兼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党员干部兼职还要讲究更多的规矩。
《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也就是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有很多,包括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等。
根据以上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除了经审批同意,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外,均不得在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这里的“职”,既包括具体职务,如经理、副经理等,还包括名誉职务。兼职不得超过1个,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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