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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厦思政[2007] 92号

时间:2023-04-12 03:47:43    下载该word文档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2007]92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规范建设性资金使用行为,合理控制支出,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采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拆迁、拆除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1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建设性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房屋、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及各项修缮的资金等。
第五条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部门为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财政资金审核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性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应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基本建设资金统一支付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纳入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统一支付专户管理,执行集中支付。
第七条区审核所的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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