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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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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化工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部、处:
为更好地适应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根据《北京化 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化大校发﹝ 201118 号)执 行以来的具体情况,学校特修订了《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 籍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b5E2RGbCb5E2RGbC 北京化工大学 2013 4 15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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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 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DXDiTa9EDXDiTa9E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RTCrpUDGRTCrpUDG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查出患有疾病者, 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 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报招生办公室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 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5PCzVD7H5PCzVD7H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 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 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自新生报到之日起逾期两周不办理 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jLBHrnAIjLBHrnAI 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二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和校园卡按学校 规定的注册日期到本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
xHAQX74JxHAQX74J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

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 助手续成功后方可注册。
LDAYtRyKLDAYtRyK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 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Zzz6ZB2LZzz6ZB2L 第七条 发现注册有误的,须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须及 时补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培养方案与课程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
长修业
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最 年限为六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学生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dvzfvkwMdvzfvkwM 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审批手续, 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留级者 外。
学生在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注册。
第九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素质拓展与创新是学生必修的课外科技活动, 包括参加各类大学生学科 竞赛、参与科学研究、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等。
rqyn14ZNrqyn14ZN 第十条 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 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简称学分制)。
EmxvxOtOEmxvxOtO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 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D或合格 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 分绩点 GPA)是按照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 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即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
的课程绩点,GPA
SixE2yXPSixE2yXP
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 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GPA)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课程成 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附表 1
6ewMyirQ6ewMyirQ 平均学分绩点( GPA)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 生、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自修课 程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kavU42VRkavU42VR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 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业状 态,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学 籍和学业管理。
y6v3ALoSy6v3ALoS 一年级学生只有获得一年级课程总学分 (依据所学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或者 经批准的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下同)的三分之二后,才能升入二年级。
M2ub6vSTM2ub6vST 二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并取得一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 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三年级。
三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并取得二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 再取得三年级课程总 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四年级。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申请提前毕业, 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 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报学 校批准。
0YujCfmU0YujCfmU 再取得二年级课程总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须提前六个月向所在 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报学校 批准。
eUts8ZQVeUts8ZQV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能参加 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 齐,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
sQsAEJkWsQsAEJkW 第十六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 须由团体活动负 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GMsIasNXGMsIasNX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 应当附医院证明。请假 7日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超过 7 日由

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TIrRGchYTIrRGchY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抄袭作业 (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 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7EqZcWLZ7EqZcWLZ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严禁考试违纪或者作 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学生,根据《北京化工大学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lzq7IGf0lzq7IGf0 第五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 学生通过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办理选课 手续并获得修读课程的资格。 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程序和选课时间办 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 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 核成绩按零分计。具体要求参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细则》。
zvpgeqJ1zvpgeqJ1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国内其他大学的课程, 所修课程总 学分不得超过本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学生须持修 课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教学大纲,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在选课截止日 期前报教务处批准。所修课程成绩须由其教务部门出具,课程成绩合格后,可替 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成绩及学分。 课程成绩在成绩备注栏中注明 外校
NrpoJac3NrpoJac3 学生参加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项目所修课程及成绩记载,参照《北京化工大 学本科生赴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北化大校办发〔 2009 45 号)和《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海外学习项目学生成绩及毕业资格认定的规定》 (北 化大校办发 [2012]29 号)执行。
1nowfTG41nowfTG4 第二十三条 为均衡学业负荷,保证学习质量,学生在每学年第一、二学期 修读专业培养计划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 20 学分。有严格预修关系的课 程,应先注册预修课程。有严格并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注册。
fjnFLDa5fjnFLDa5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 GPA3.00 以上的学生,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选修高年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GPA)达到 2.50 以上且


无不及(合)格课程的学生,可以修读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GPA)达到
2.00 以上的学生, 可以选修辅修专业课程。 具体要求参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修 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北化大校发 [2011]41 号)》。tfnNhnE6tfnNhnE6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 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 式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HbmVN777HbmVN777 第二十六条 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V7l4jRB8V7l4jRB8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四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四)阶段测验或期中考核作弊者。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可申 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 字母制或两级分制记 学生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条
请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由他 人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缓考课程不能再办理缓考。缓考学生有责任主动 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83lcPA5983lcPA59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可参加补考或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若选 择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须在开课学期初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参加补 考者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期末考核者,成绩据实记载。
mZkklkzamZkklkza 第三十条 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非实践性教学环节),当学期成绩 不及格时必须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不参加补考者成绩记为 0 分。军事训练、实 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设补考,必须重修。 选修课不设补考,可以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AVktR43bAVktR43b 补考课程的成绩低于 70分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高于 70 分的一律记为 70 分,并在成绩表的成绩备注栏中注明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

重修。
ORjBnOwcORjBnOwc
第三十一条 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 0”分、“ F”不合格,并在成绩 表的成绩备栏中注明缺考 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 0”分、“ F” 不合格,并在成绩表成绩备注栏中注明作弊。缺考的必修课程 必须重修。
2MiJTy0d2MiJTy0d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单独安排重修课程, 学生可在课程开设学期初重新 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对未通过学生数较多的基础课程,学校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 否单独开设重修班。单设重修班的课程不办理课程自修。重修的课程不再参加补 考和办理缓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据实记载。
gIiSpiuegIiSpiue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重修已经通过的课程,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 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但不得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重修班。
uEh0U1YfuEh0U1Yf 第三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条提出复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点( GPA)不低于 3.00 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 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IAg9qLsgIAg9qLsg (二)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自修其中 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三)凡经批准的自修课程,均应当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 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四)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通识课以及必修的实践环节 (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 论文)等不得申请自修。
WwghWvVhWwghWvVh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 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课程成绩按字母制记载。
asfpsfpiasfpsfpi 体残或体弱的学生,应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体育部 主任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成绩记载为免体,也可以根据身体状 况申请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成绩据实记载。
ooeyYZTjooeyYZTj 学生每学年应通过测试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标准。由校医院证 明身患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体育部主任批准,可免

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BkeGuInkBkeGuInk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应当参加英语分级考试。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修完大学英语( A)后,可以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 CET-4)。英语专业的学生在修完基础英语()后,可以参加国家英语专 业四级考试。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425分以上或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 60分以上者,若有培养计划课程中仍未取得学分的英语(
语()课程,可按 60分记载。
PgdO0sRlPgdO0sRl 第三十八条 特殊类学生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参照文件《北京化工大学本科 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北化大校教发 [2011]44 号)和《高水平运动员课程成绩 评定与管理补充规定》(北化大校教发 [2012]46 号)执行。
3cdXwckm3cdXwckm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二年级以下的学生; 二)未转过专业的学生; 三)无违纪处分记录的学生;
(四)非社会体育专业和产品设计(原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 的学生。 第四十条 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 申请转入除社会体育产品设计(原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之外的 其他各专业:
h8c52WOnh8c52WOn CBA)或基础英
(一)原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已修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 达到 3.00 以上的学生;
GPA
(二)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 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v4bdyGiov4bdyGio 三)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定,确实学有专长的学生; 五)符合《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选拔培养优秀生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规定可自主选择专业的新生;
六)服兵役期满退伍返校后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可以转专业者。 (七)按照入学时录取分数由高到低的专业排名顺序,被录取到分数高的专 业者可申请转入录取分数低的专业学习;
J0bm4qMpJ0bm4qMp (八)确实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且经北京化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 认定取得较好比赛成绩的高水平运动员。
XVauA9grXVauA9gr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申请转入 的学院考核后,择优录取,报教务处批准。
bR9C6TJsbR9C6TJs 第四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资源情况, 学校每学期确定并公布各专业可以 接收的转入学生人数。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的转换与认定由转入学院负 责。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 毕业资格。
pN9LBDdtpN9LBDdt 第四十四条 学生若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 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宜按照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办理。 DJ8T7nHuDJ8T7nHu 第四十五条 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经所在学院同意
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QF81D7bvQF81D7bv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病需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六周 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上述应予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 生逾期两周不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处理。 4B7a9QFw4B7a9QFw 第四十七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期 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程按退课处理。
ix6iFA8xix6iFA8x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学校 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wt6qbkCywt6qbkCy 第四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北 京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须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 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 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Kp5zH46zKp5zH46z (二)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者, 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Yl4HdOAAYl4HdOAA 三)复学的学生依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 学生有责任主 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学校对不能按期升入高一个年级学习的学生予以退学警 示,对平均学分绩点( GPA)低于 2.00 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ch4PJx4Bch4PJx4B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对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由于所修学分达不到要求而不能升入高一个年
级学习者;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累计休学两个学年,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必须休学而不休学或应予休学而逾期两周仍不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列出的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者;
qd3YfhxCqd3YfhxC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
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四条 因上述事由退学,不属于处分。凡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 由学 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E836L11DE836L11D 第五十五条 对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直接 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 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5 日,即视为送达。批准退学的 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S42ehLvES42ehLvE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 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501nNvZF501nNvZF 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提出申 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 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jW1viftGjW1viftG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修业年限, 未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 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结业 离校,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xS0DOYWHxS0DOYWH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可在其最长的修业年限内申请返校 修。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 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LOZMkIqILOZMkIqI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仍未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 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 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毕业最低学分的
15%者,由学校发给肄
15%者,由
业证书;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毕业最低学分的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本条所述情况均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ZKZUQsUJZKZUQsUJ


第六十一条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 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年颁发一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毕业证书 和学位证书同期发放。证书的落款日期以学校批准同意颁发时的日期为准。
dGY2mcoKdGY2mcoK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学 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rCYbSWRLrCYbSWRL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毕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提出申 诉。
第十章 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并经毕业资格审核合格; (二)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平均学 分绩点 GPA)达到 2.00 以上;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绩点( GPA)达到 2.00 以上。
第六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 完成了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分, 通过了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论文答 辩,即可获北京化工大学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FyXjoFlMFyXjoFlM 第六十七条 结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课程合格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的,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五条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TuWrUpPOTuWrUpPO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不发给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 效。
7qWAq9jP7qWAq9jP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提出 申诉。
第十一章 复议与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若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或课程成绩评定有异议, 可以按下 列程序提出复议:


(一)在接到取消课程考核资格通知或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学生可以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院在接到学生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负责与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沟通、核查后向学生反馈结果;
llVIWTNQllVIWTNQ (二)若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学生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在 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书 面答复。
yhUQsDgRyhUQsDgR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按下 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有关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资格)通知之日 5 个工作日内,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MdUZYnKSMdUZYnKS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09T7t6eT09T7t6eT (三)如需要改变原决定的, 应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复查并作 定;
(四)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 15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5TfZQIUe5TfZQIU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要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二章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少于、大于、低于、高于,均 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第六十五条从 2013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有关学籍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港澳台侨学生、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县)的少数民 学生、留学生、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的学籍管理,不 适用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另行规定。
s1SovAcVs1SovAcV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表
课程成绩的三种记载方式 百分制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467 6163 60 <60 / / 字母制

对应的课程 绩点
说明
两级分制
4.33

A+ 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计入 GPA 未取得学分,计入 GPA 取得学分,不计入 GPA 未取得学分,不计入 GPA
4.00 3.67

A- B+

3.33 3.00

B B-

2.67 2.33

C+ C

2.00 1.67

C- D+

1.33 1.00

D F / / 合格 不合格
0.00 / /
2013 4日印发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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