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下载该word文档
河北金融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正确评价和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教风、学风和考风,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教育管理要点》和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准确、科学、公正。课程考核应遵循“考风严肃、考纪严格”的工作方针。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按照课程考核的原则和工作方针,重视课程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质量。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必须组织考核。凡我院有学籍的在院生都应当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取得必要的学分。
第四条 学院鼓励各教学单位按照素质教育目标的要求,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课程考核期间,学院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课程考核的组织和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做出安排,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办法,考核纪律执行“院、系齐抓共管,以系实用文档
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成立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考核制度的建设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考核改革,试题库建设和各类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监督、检查全院考核工作实施情况;各项保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落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全院课程考核工作;全院课程考核工作的总结等。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教学单位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系总支书记、副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和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考核制度建设、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库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检查考核执行情况;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的总结等。
第九条 实行考核巡视制度。学院考核巡视小组成员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并对全院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实行考核督察制度。课程考核期间,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考核督察人员对各教学单位课程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第十一条 教务处应在每个学期教学任务结束前四周做好期末考核工作安排,并统一安排集中考核课程的考核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各教学单位。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核前召开考核动员会(系考核实用文档
领导小组会、命题、监考、阅卷及相关人员会和学生考风、考纪宣传动员会),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与安排。
第三章 考务组织及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全院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每个专业每个学期安排的考试课程原则上不超过4门(包括公共基础程但不包括独立实践课)。
第十三条
课程考务组织可实行集中组织和非集中组织取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程实行集中组织,考查课可实行集中组织也可实行非集中组织。
实行集中组织课程的考核于学期课堂教学结束后进行,实行非集中组织课程的考核采取随堂形式,于学期课堂教学结束前的最后一周最后一次课内进行。
集中考核与非集中考核的课程由开课系部在开学十周内依据课程性质提出各门课程考核方案,交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一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集中考核的课程实行“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考核。独立实践课程的考核,不单独安排考核时间,由开课单位依据教学活动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评价。
集中考核课程的考核时间依据当年学期教学进度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入《考核安排表》(含课程、时间、地点,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教学单位。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用文档
随意变更。
非集中考核课程的考核时间和地点由各系确定,教务处统一协调,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集中考核以笔试、闭卷考核方式为主,非集中考核包括测验、作业、实验、设计、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上机、答辩、撰写论文等方式。
第十六条 所有课程考核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每学期不低于三次,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主选择考核方式,平时考核成绩最高不高于总成绩的50%。
第四章 考核命题
第十七条 命题原则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并以综合性试题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二)命题要有一定广度、深度。应当覆盖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分值分布合理,难易要适度,分量要适当,应使大部分学生在考核时间内完成答卷,并使学生成绩大致成正态分布。
(三)试题表达要清楚、完整、准确、简明,图表要清晰、规范。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有暗示本题或其他试题答案的线索。
(四)试卷内容应当较全面地考核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题量要适当,考核时间一般实用文档
为120分钟。
(五)鼓励命题实行“教、考分离”制度,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试题库(卷)制度。
(六)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且学时、学分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并使用统一的参考答案及命题标准。一门课程一学期内由几名教师分段授课,应统一命题。
(七)除某些自然学科的课程外,各类课程命题要适当增加当前热点问题的考核,鼓励学生对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
第十八条 命题形式与题型
(一)闭卷命题一般包括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比例要适当,难易度要适中。
(二)开卷命题除不高于20个选择题外,均应为综合性试题,要有一定难度,重点考核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不得出现教材中可照抄答案的试题。
(三)口试命题题库量不得低于考试学生的40%,应能较好地满足口试的要求,口试是应有两名以上教师担任主考,学生应随机抽取口试考核题目,主考做好口试记录或录音。
(四)上机考试应建有与考试学生规模匹配的试题库,题库量不得低于考试学生的20%。
(五)撰写论文作为考核形式,教师评语不得低于100字,同时为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除理论课外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得采用撰写论文作为期末考核形式。
(六)实验、设计、综合案例分析、答辩等方式不做试题要求,但应跟课程密切结合,并实用文档
保存相关考核资料。
第十九条 命题范围
(一)开卷、闭卷、口试、上机考试应准备覆盖面、难易度、题目分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正考,另一套用于备考或补考。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10%。
(二)在命题同时,教师要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般应包括考核试题的题目、满分值、答案和评分参考。
(三)开卷、闭卷命题教师采用学院统一的试题格式,要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教务处于下发学期课程考核通知时一并下发试题摸板供教师命题使用。
第二十条 命题程序
(一)教学单位指派命题教师按照命题原则及规范进行命题。有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务处负责从中抽取试题。
(二)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教学单位主任按照试题与教学大纲的符合度、试题的题量、题型、难度、分值分布、试卷规范等进行审定并填写《河北金融学院命题审批表》,各教学单位收齐考核课程试题后,由教学秘书或指定负责人将《河北金融学院命题审批表》、打印试题一份及电子版试题一起报教务处考务岗负责人。电子版试题不得通过网络发送,不得在办公电脑存放。
(三)教务处于考核前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核试卷交指定人员印刷试卷。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刷和管理
实用文档
第二十一条 各类使用纸制材料考核的课程,考核时必须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试卷纸,采用非纸制材料考核的课程,考核结束后必须将考核材料及考核结果录入学院统一的存储介质中集中保存。
第二十二条 所有考核课程的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印刷,教务处应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将所有考核试卷印刷完毕。
第二十三条 试卷密封保管期间,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试卷,防止试卷丢失和漏题事件发生。命题、审题、印刷、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其他人暗示、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集中安排考核的课程试卷,由监考教师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各教学单位安排考核的课程试卷,由教学单位在考前按指定时间和地点集中领取,并在考前30分钟发放至监考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领取试卷时,领取人与教务处试卷保管人员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考核完毕各教学单位收回试卷密封保管,并按照阅卷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完毕,由开课单位暂时保管,待下学期成绩核查完毕交教务处集中保存。存档试卷包括纸制试卷、答题纸、电子答卷口试记录或录音以及其他与成绩评定相关的材料。
第六章 学生考核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实用文档
(一)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由任课教师或所在开课单位认定不适合考核者。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于考前一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并及时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开课系、部,由开课系、部集中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并在办理完重修手续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并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或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对待。
第七章 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考场安排
(一)所有集中考核课程的考核时间、考核地点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核课程的考核时间、考核地点由开考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安排,并于考前将考核课程名称、考试时间、考核地点报教务处备案。
(二)集中考核课程(含考试和考查)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非集中考核课程的考核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9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开课单位应将考核变动情况及原因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三)必修课程的考场按照自然班的学号顺序安排,选修课程的考场按照课序号的顺序安实用文档
排。
(四)非集中考核如遇考核时间冲突或考场安排困难,各教学单位应提前和教务处沟通,由教务处负责协调解决。
(五)考试课程的考场按照“单人单桌、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查课程的考场按照教学班安排。
第三十二条 监考安排
(一)学院每位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并应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各部门应为教职工参加课程考核监考提供条件。
(二)课程考核期间如教职工不能履行监考义务,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集中考核课程由教务处按照课程考核方式(考试和考查)的不同确定监考名额,各单位上报监考教师,统一安排监考;非集中考核课程的监考教师由开考单位负责安排。
(四)实行主、副监考制度。主监考原则上由课程任课教师或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其他监考教师由教务处或开课单位随机安排。
(五)已经安排监考任务的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时,应于考前向开考单位提出申请并履行请假手续,由开考单位负责调换,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考场容量与监考教师 (一)5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 (二)50—100人的考场应安排3人监考。
实用文档
(三)10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