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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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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及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事案件管辖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372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及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2]372号)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院、铁检基层院、清河院、团河院,市公安局所属各单位,市国家安全局所属有关部门,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保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结合北京市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 / 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及相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12126


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及相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确保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结合北京市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现就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及相关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外国人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的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规定以外的外国人犯罪一审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自201311日起,指定东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述案件。
三、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犯罪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顺义区、平 2 / 3





谷区、怀柔区的,由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的,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密云县的,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县的,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负责侦破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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