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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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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7.04
【字号】沪教委办[2006]63
【施行日期】2006.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663
各有关高校、区县教育局、委直属事业单位,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文件,以及市政府近期召开的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深入推进政府及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的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制度;确保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市教委决定近期在上海教育系统开展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在本市教育系统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作准备,经研究,确定先在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杉达学院、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闸北区教育局、闵行区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市艺术教育中心等15个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单位要以公开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和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环节为重点,结合本市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围绕向社会公开群众最关注的办事内容,如学校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招生计划和工作程序、入学的条件等情况,精心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目录方案》。该目录方案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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