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档案去向指南
一、毕业生升学(包括毕业生考取硕士生、第二学位;考取博士、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等情况)
一律转至升学院校(培养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领取就业报到证)。
1.上海生源毕业签订就业协议书
单位有档案接收资格的,可将档案直接转递至用人单位;
单位无档案接收资格的,可将档案转递至单位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
单位无档案管理权也无委托代理机构的,可将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区县的就业促进中心(职介所),转寄时,须附该毕业生清晰、准确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签约外省市单位
单位有档案接收资格,可将档案直接转递至用人单位;
单位无档案接收资格,可将档案转递至单位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
单位无档案接收资格,也无托管机构的,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的基础上,就业报到证签发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
3.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留沪就业并签订就业协议书
(1)申请上海市户籍审批通过的:
单位有档案接收资格,可将档案直接转递至用人单位;
单位无档案接收资格,可将档案转移至单位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
单位无档案接收资格,也无托管机构的, 可转至落户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转寄时:档案中须放入该生落户上海的户口薄复印件,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签发的“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复印件。
(2)申请户籍审批未通过或直接办理居住证的:
原则上应转递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如单位要求保管档案,可将档案转至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
三、灵活就业类的毕业生(包括合同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情况)
1.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区县的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
2.非上海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四、定向委培毕业生:档案一律转递至定向委培单位,本科生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研究生中,少数民族骨干培养的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其他定向委培的毕业研究生不签发就业报到证,档案直接转至定向委培单位。
五、出国(境)的毕业生
1.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区县的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
2.非上海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六、国家地方项目就业的情况:包括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应征入伍、村官计划,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七、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区的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
九、其他注意事项:
1、学院在转寄毕业生档案时,须凭就业报到证通知书(白色联)、或入学(进站)通知书等方能转寄(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不提供报到证<少数民族骨干培养除外>)。
2、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时,须附该毕业生清晰、准确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毕业生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确认其档案接收资格,一般来说,中央企业、省(市)级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民营企业、外企,县级单位无资格,应由用人单位指定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来管理。
4、毕业生必须在确定档案转递单位名称的同时,注明档案转递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5、毕业生档案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由所在学院负责转寄,毕业生须在一年内到档案去向单位落实档案到达情况,超过一年邮局将不再予以查询。
6、学生可通过所在学院查询档案转递信息。
注: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是指:
上海生源一般是指现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
非上海生源主要根据各省对省外高校毕业生接收政策来确定。可登陆校就业信息网中“政策”参阅《全国各省区市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一览表(非师范类,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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