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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实施细则 doc

时间:2021-01-08 16:25:41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

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各级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关于规范党组管理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辽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科级及以上现职或退出现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亲属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领导干部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三)领导干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四)其他亲属。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商办企业包括:

(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二)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

(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受聘担任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五)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六)在公司所属分流、重组、改制企业持股20%以上;

(七)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

(八)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九)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不得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围绕中国**平台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 领导干部亲属违反本细则第五所禁止情形其本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令其亲属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往来

领导干部亲属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拒不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的,其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等方式逃避监管或虚假退出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严肃查处

对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责令领导干部督促其亲属进行退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退赔情况对其本人进行处理。

十一 领导干部新发现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或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出现本细则所禁止情形的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按本细则规范清退

领导干部自行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的,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 领导干部应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如实说明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或者拒不纠正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四 公司各级党委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对领导干部违反细则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人员领导责任。

十五 纪检监察部门贯彻落实本细则负监督责任,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 审计部门要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领导干部任期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内容,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 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日常管理、抽查核实、信息共享等工作,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将领导干部执行本细则情况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 细则由公司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组织)负责解释。

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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