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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和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
(一)concept:法律上的继承,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后,按法律程序把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
2.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3.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
二、继承权
指公民享有的承受死者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一)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要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依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享有法定继承权或遗嘱继承权。但这时候的继承权,只是一种继承期待权,是一种继承的资格和可能。
(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开始之后,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就成为实际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可以实际取得和支配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时的继承权就是一种继承的既得权,是实现财产转移的实体权利。
二者均受法律保护,期待权是既得权的基础,既得权是期待权的具体实现。
三、继承权的取得&行使
(一)继承权的取得,是指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权利的根据;
1.基于婚姻关系:因配偶关系取得继承权必须具有合法性与存续性;
2.
基于血缘关系:把上下两代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把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3.基于扶养关系:如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继承权就是因为他们对公婆、岳父母的抚养关系取得的。
(二)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包括占有遗产、管理遗产的权利,也包括遗产分割的请求权。
四、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指依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使其失去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资格。
案例:李铁早年丧偶,96年开五金店,赚了很多。小儿子李力因吸毒,常到店里拿钱,不给则抢,且多次打伤父亲。一次将父打死,二儿子李钢见之,将李力打死,判12年。大儿子李健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财产。李健偷偷修改遗嘱,并提高了自己的应继份额。1.对李铁的财产:李力不享有,李健、李钢均享有
2.对李力的财产:仅李健享有,李钢因故意杀害李力,不享有
条件变化:当二儿子为争夺遗产杀害三儿子时,则:1.对李铁的财产:仅李健享有2.对李力的财产:仅李健享有
注意,尽管李力杀害了父亲,但他对母亲的财产依旧享有继承权。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能为过失,不限于既遂,不限于本人亲自杀害,不论杀害目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明确目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以是否存在刑诉为标准,由法官裁量;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司法解释》A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Mrs卓:该解释仅为列举,并不能涵盖所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否严重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继承权丧失的种类
1.绝对丧失(终局丧失):因发生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便永远不再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2.相对丧失(非终局丧失):引起财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发生后,由于被继承人的宽恕而使特定继承人本应丧失的继承权得以恢复的情形。
《司法解释》A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根据《司法解释》A9,只能由司法程序确认,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确认。(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时间效力:可溯及既往,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
2.对人效力:对特定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丧失代位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即财产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问题
(一)概念:指继承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二)财产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
1.一种财产权利,可自己行使,亦可由代理人代理行使;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
1.在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须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如果超过两年未提起诉讼,则意味着继承人失去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2.在继承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是现行有效但具争议性的规定,以私权限制公法上的权利);
4.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自身不可抗拒的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致使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如果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6.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六、继承法
(一)概念: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的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