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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表

时间:2019-10-07 10:11:11    下载该word文档

东莞市工伤待遇一览表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伤残

( 本人工资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共计

(单位:个月)

27

90%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若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可按前项标准计发 10

15

42

25

85%

14

39

23

80%

13

36

21

75%

12

33

18

70%

50

10

78

16

60%

40

8

64

13

 

25

6

44

11

 

15

4

30

9

 

8

2

19

7

 

4

1

12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20倍。以 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 34万元(社保支付)

3 、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 40% ,其他亲属为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社保支付。

2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0级社保支付。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 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4 、伤残津贴: 1-4级由社保支付, 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5 、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 2008 4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770元, 2009年度社平工资 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 1130元。东莞市 2010 5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920元, 2010年度社平工资 2009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 1200元执行。东莞市 2011 3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1100元。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及待遇详细解读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 29条第 3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4

1 、标准:东莞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4  

1 、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6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30

1 、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31

1 、标准: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 、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31  

1 、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2 、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36  

1 、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 、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2 、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 ×2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90%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5%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3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0%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1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5%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50个月(合计 7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8个月(合计 6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6个月(合计 44个月

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4个月(合计 30个月

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9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2个月(合计 19个月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7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个月(合计 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 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 1-4级由社保支付, 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伤死亡赔偿:

1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社保支付)

3 、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 40% ,其他亲属为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 1、根据法律规定,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 2008 4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770元, 2009年度社平工资 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 1130元。但是东莞市目前由于执行最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东莞市月平均工资,因此,劳动者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最低为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低于该工资的,以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进行工伤赔偿,高于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月平均工资三倍赔偿。

   2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上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东莞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劳动者仍然同意低于其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损失赔偿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编辑词条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结合广东省实际,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例。

1 基本信息

2 内容

3 修订条文

1 基本信息编辑本段

1.1 简介

  (19989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1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1.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2 内容编辑本段

2.1 第一章

  

1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3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4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5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8条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2.2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1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3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14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5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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