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标准
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1.创建活动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位,创建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保障。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3.定期开展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节日庆典等活动。各类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影像或图片资料。
4.建立并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有反映长效机制的文件或方案;切实开展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扶贫帮困活动,着力为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有扶贫帮困规划、实施方案(计划)和记录;党组(党委)每年至少慰问1次少数民族困难群众,慰问活动有记录、有影像或图片资料。
5.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对该项工作的检查指导。
6.开展经常性的民族团结进步专题活动,通过举办成就展、知识竞赛、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或演讲、征文等活动,展示各族群众的幸福生活,宣传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各类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影像或图片资料。
7.妥善处置单位内部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本单位未发生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案(事)件,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关系融洽。
8.加大本单位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力度,有各级各类培训、培养方案(计划)。
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
(一)领导重视
1.班子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研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将其纳入文明社区建设范畴,确定工作目标,审定工作规划。党工委有1名副书记分管联系创建活动,有1名社区干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联络员、志愿者和社工等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协助政府协调民族关系、了解少数民族群众合理诉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辖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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