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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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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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