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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工作中围绕证据审查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人员素质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然存在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
(一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1.讯问取证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讯问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为保证依法办案,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分成办案小组,每组两人,这种分组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警力的分配,另一方面也是依法取证的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单独讯问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在看守所的提审室也经常是一人讯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重视讯问程序;二是嫌麻烦,认为一个人讯问就行了,不必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讯问;三是案件多,两个侦查人员分头行动,单独办案,单独讯问。对于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常常出现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讯问的情况,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上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制造两个人讯问的假相。这种情况也同样出现在同一时间段讯问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同一办案组的两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一人讯问嫌疑人、一人讯问证人。这种违法取证的现象凸显出我们一些侦查人员程序意识的淡薄,没有真正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造成事实上的违法办案。
2.书证制作不规范。辨认笔录制作混乱,证据形式不规范。比如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有的只有指认笔录,没有进行现场拍照;有的指认笔录没有办案人员签名或者没有嫌疑人签名;有的指认笔录与现场照片指认位置不符;还有一种情况是只有指认照片,不另行制作指认笔录,而是让嫌疑人在指认照片下方写上:这里是我实施某种犯罪的作案现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种极不规范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绝,造成在公诉环节认定困难,人为地造成瑕疵证据。
书证不规范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规范,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明材料,本应该以“证明”这一书证形式,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情况说明”、“证明材料”、“事情经过”这样的不规范的书证制作形式。书证形式上的缺陷使该书证缺乏证明力,同时也表现出个别侦查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肃、不严谨。
3.鉴定结论告知程序执行不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不重视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存在不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或者不及时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的现象,剥夺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案件进入公诉程序,一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或者提出重新鉴定,就将严重影响诉讼进程。
4.适用强制措施偏重羁押。侦查人员受传统执法思想的影响和立案、逮捕等指标任务的驱动,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过分强调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忽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运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具有优先适用的特点,只有对于那些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以及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适用拘留、逮捕措施,拘留、逮捕属于后位措施。大量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造成羁押普遍化,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