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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津国土房监[2006]1012【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的通知(津国土房监〔2006101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和落实,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和落实,保证依法、及时、准确、高效办案,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违法案件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案件督办工作)是指上级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处(科)对执法监察队伍以及本部门内部违法案件查处的监督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执法监察部门是指市局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局(法制)监察科、执法中队。第四条市局执法监察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五条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明确案件督办岗位职责,严密组织案件督办工作。第六条坚持每案督办的原则,对于所有违法案件,都要责成督办人员进行全程督办。第七条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和书面督办。采取口头方式督办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督办人员应当发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国土资源和房管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单》(附表1。同《局执法监察管理规定》附件8)。对重大或者久拖未结的案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督办。第八条案件督办的内容包括:新立案件统计上报、案件查处进度情况,与查处案件相关的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按照规定时限报批和送达,案件的立案备案、延时申请和结案备案,案件的建档立卷。第九条案件督办人员应当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立案情况,及时了解并记录案件办理的进度,认真、准确填写《国土资源和房管违法案件查处督办记录》(附2),建立案件督办档案,定期督办。经批准延期办理的案件应该进行重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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