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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状型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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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4期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NO.4Vo1.32 2 0 l 4年7月 Journal of Foshan Universy(Social Science Edion) Ju1.2 0 1 4 论环状型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于定勇 ,李晓春 (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00;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广东佛山528000) 要:环状型交叉持股是由三家以上的公司依次循环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若干股份而形成环状型的持股系统。根据环 状型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制依附关系,环状型交叉持股又可分为普通的环状型交叉持股和异质化的环状型交叉 持股。普通的环状型交叉持股属于一种间接交叉持股,它在公司资本、内部治理等方面带来的危害相对比母子公司之间 的直接交叉持股要低得多。但异质化的环状型交叉持股,因异化为变相的直接交叉持股,它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直接交叉 持股完全一样。对于异质化的环状型交叉持股应按直接交叉持股对待,应借鉴“区别对待主义”的做法对其进行规制。而 对普通的环状型交叉持股,应在信息披露以及反垄断规制上予以完善。 关键词:交叉持股;环状型;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3.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18X(2014)04—0051~07 交叉持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 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公司间交叉 环状型交叉持股的界定与实例 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以是否直接持股为标 准,交叉持股可以分为单纯型交叉持股和环状型 环状型交叉持股也叫循环交叉持股或循环持 交叉持股。单纯性交叉持股是指两个公司之间相 股,它是由三家以上的公司依次循环持有另一家 互持有对方股份。单纯性交叉持股又可演化为直 公司的若干股份而形成环状型的封闭持股系统。 线型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等形式。但不管 如在A、B、c三家公司中,A持有B的若干股份,B 其怎样演化,我们依然可以发现两个公司相互持 又持有C的若干股份,而最后C又持有A的若干 股的现象,是比较容易识别的。相比较而言,环 股份(见图1)。在环状持股系统中,相邻的公司相 状型交叉持股则比较隐蔽,其最简单的模型是指 互间并没有直接的交叉持股关系,而始终为单向 甲、乙、丙三个公司间形成一种循环持股的形态, 持股,但由于其首尾相连,相邻的两个公司就成了 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股 间接的交叉持股。环状型交叉持股往往难以识别, 份,丙公司再持有甲公司股份。由于环状型交叉 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我们只有对子公司或孙公司 持股识别和监管难度都较大,各国立法并没有专 等的股权进一步查询,才能发现他们之间存在间 门规制。本文仅论及学者们较少研究的环状型交 接的交叉持股关系。而在直接型交叉持股中,两个 叉持股 公司相互持有对方的若干股份(见图2)。这种持股 相对直接和简单,相互之间的关系一目了然。 收稿日期:2014—04—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56) 作者简介:于定勇(1970一),男,湖南邵阳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 
52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2卷 又如,湖北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东贝集团”)在2012年8月前,与其子公司 也存在着一个环状型交叉持股关系(见 5)、、!、 ,  c叉 交 状 ll\/ =二 == 、,一一 。 东贝 东贝B 集团 图2直接交叉持股关系图 在我同,公司环状型交叉持股的现象是存在 的 如中 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  一关 /三 ¨_ 欧宝 f、 机电 图5东贝及其子公司与欧宝持股关系图 大集团”)在股改前,远大集团持有中国远大(香 港)有限公一(以下简称“远大香港”)90%的股权, 香港远大又持有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剥(以下简 称“炎黄置业”)的80%股权,而炎黄置业最后又持 有远大集团的l00%股权(见罔3)。2011年8月之 从冈3、图4可看出,虽然远大集团、远大香 港、炎黄置业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交义持股关系,但 1于远大集团是远大香港的控股股东、远大香港是 炎黄置业的控股股东、炎黄置业又是远大香港的控 股股东,实际上这三家公司之间均形成了“变卡H的 直接交义持股”,即透过子公司形成的交义持股。 以图3中远大集团和炎黄置业之间的关系为例,炎 后,北京远大华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创投资”) 远大集团、炎黄置业通过两次签订 增资和转让协议,将远大集团5l%的股权转让给 华创投资,而炎黄置业所占远大集团的股权比例 随即下降至49%(见图4) 。变更后, 家公司之 问仍为环状交叉持股。 黄置业持有远大集团l00%的股份,远大集团持有 远大香港90%的股份,远大香港又持有炎黄置业 80%的股份,南于远大香港受远大集团控制,远大 香港持有的炎黄置业之股份在法律效果E相当于 由远大集团间接持有,从而在远大集团和炎黄置业 之间形成了变相的直接交叉持股关系。 远大 集团 远大 香港 rr一1 图5中东贝集团通过其子公司东贝B间接持 有欧宝机电的股份,从而也在东贝集团和欧尘机电 之间形成了“变相的直接交叉持股关系”。 异质化的环状型交叉持股还存在于股份代持 炎黄 f 置业 一一 的情形中。以罔1为例,虽从外观形式卜看,甲公 司和丙公司是单向持股关系,但如果乙公 持有 丙公司的股份是受甲公司的委托而持有或实际由 甲公司出资,则实际上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有交 叉持股关系的。只是这种凭协议而产生的交叉持 股隐蔽性更强,更难以监管。 变更前 图3三大公司环状型交叉持股图 远大 集团 远大 香港 /、  厂] 变更后 二、环状型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环状型交义持股可以加强企业之间的紧密度, 公司之间较易达成某种协议并采取某种措施,以排  炎黄W/ % 置业 \  图4三大公司交更后持股关系图 挤或阻挠其他公司的收购 特别是在循环持股比 
第4期 于定勇等:论环状型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53 例较高的情形下,控制权得以顺利传导,使得公司 董事会往往被大股东控制,董事会通常只会顾及大 股东利益,使得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 之间的合作更为紧密,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可以获 得更为稳定的预期和效果。另外,在环状型交叉持 股中,各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相互独立的人 格和地位,但由于各公司之间的循环持股,可促进 他们相互之间实行很好的合作,形成各种动态的 平衡关系。这既可避免组织一体化所需要的组织 第三,使公司治理结构处于扭曲状态。在循环 持股比例较高且依次具有控股地位的环状型交叉 持股中,由于环状内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均 被母公司董事会所控制,使得小股东或少数股东权 利无法得以保障,监事会也形同虚设,公司内部缺 成本,也可降低契约的交易成本[。再有,通过环状 乏制约与监督,公司治理从而被严重扭曲,无法发 型交叉持股,多个公司可形成非常紧密而稳定的 合作关系,可实施统一的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有 利于形成企业集团,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但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环状型交叉持股 也不例外。这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 第一,导致虚增公司资本或称资本空洞化,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两个公司之间的直接交叉持 股实质上等同于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形成向对 方退还出资的效果,这直接导致公司资本的虚增。 环状型交叉持股虽然没有直接互相持有对方之股 份,但是在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子公司又控制着 孙公司的情形下,孙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也基 本上属于母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同样会产生公 司资本的虚增效果,使得母公司的资本产生不同 程度的空洞化。在环状型交叉持股中,交叉持股比 例越高,对环状内公司的资本空洞化程度就越高。 在前文图3中,环状持股中的持股比例依次为 100%、90%和80%,可以说这三个公司的资本空洞 化程度非常高,存在严重的资本虚增问题。在此情 形下,三个公司实为一家公司,另两个公司为其中 家公司的影子公司而已。 第二,形成内部人控制问题,危及小股东的权 益。对于直接的交叉持股而言,由于公司持有股票 的表决权是由该公司董事行使,若交叉持股比重 大,各自控制对方的股东大会决议,其结果与各自 的董事分别由对方推选一样,易导致产生内部人 控制等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持股比例较高、 能依次控制的环状型交叉持股中也同样存在。上 环节公司总是成为下一环节公司的股东,所有公 司中的控股股东均为公司法人股东而非自然人股 东,而该类股权均由公司董事会行使,因此,以董 事会为中心的内部人控制自然就不可避免。由于 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限制市场竞争并诱发垄断。相对于没有 股权关系的公司,交叉持股公司更容易达成一个商 业联盟或垄断的经济组织,从而采取垄断政策,限 制竞争,谋取巨额的商业利润。若交叉持股公司规 模很大,在相关市场中占有的份额较高,那么会在 相关市场中形成很高的市场集中度。这时,交叉持 股就会严重限制或排挤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公司 持股后,即使达不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市场集中 度,他们也可能通过达成的垄断协议来实施横向或 纵向的垄断行为,以限制市场竞争,谋取高额利润。 这类垄断在环状型交叉持股的公司中,无论循环持 股的比例是高是低,均容易达成。2011年11月,因 实施价格垄断,被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700万元的 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 易有限公司就是相互交叉持股的两家公司。该例 是一个很好的实证。 总之,直接交叉持股存在的弊端,在环状型交 叉持股中也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依次具有控制 权的环状持股中,其危害基本上与母子公司直接 交叉持股的一样严重。 三、环状型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则 (一)对环状型交叉持股是否应予规制的观点 之争 纵观他国立法,对直接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制 已是共识。这些规制主要表现在对股份取得限制 和禁止、表决权限制、股份处置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当然,在具体的立法态度和规制上,各国立法也存 在较多的差异,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绝 对限制交叉持股的国家,他们明确规定当一个公司 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时,后者就不能持有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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