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林业局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木材加工、经营批准书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和监督办法》。
审批内容:单位和个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审批条件:
(1)申请人(单位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经营加工地点及从业人员数量等;
(3)年消耗木材的数量及主要来源;
(4)经营加工产品的品名、年生产能力及技术装备情况;
(5)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县级以上规划布局的文件材料;
(6)符合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将有关文件、证明和申报表等材料报县林业局审批。
(2)县林业局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以及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和布局,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经营加工批准书,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二、木材运输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
审批内容:单位和个人的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的省内、外运输。
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填写《木材运输证申请表》,除应当按规定提交检疫证明、育林费、维简费和林业建设保护费的有关单据或证明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应当提交本辖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填写的《码单》;
(2)再次运输木材的,应提交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开出的税务发票或《码单》;
(3)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木材应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但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除外。
审批程序:
(1)单位和个人办理木材省内、外运输的可持申请资料直接到县林业局审批。
(2)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后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或《出省木材运输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同意核发的,县林业局应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期限:3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三、林木采伐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
审批内容:全县林木采伐
审批条件:
(1)合法的《林权证》《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及其他合法的山林权属证明;
(2)承包和其他经营方式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3)明确的四至范围地形图(比例1:10000);
(4)署单位或个人名字的林木采伐申请书;
(5)林木采伐申请表(包括:地点、面积、蓄积、树种、采伐方式、四至范围的文字说明以及更新措施等内容);
(6)伐前公示证明;
(7)非生态林证明;
(8)伐区调查设计文书;
(9)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采伐的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一级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县林业局资源站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局务会议研究。
(2)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的采伐规划,经政府网上报省林业厅审核。
(3)经林业厅审核通过的伐区由分管领导分期分批安排规划队进行伐区设计,形成伐区调查设计文书。
(4)申请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持合法、齐全的审批材料送资源站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局务会议研究。
(5)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的,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并由所在乡镇林业站进行伐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到资源站领取《林业采伐许可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同意砍伐的,县林业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审批内容: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各类林地。
审批条件:
用地单位应提供的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立项、选址意见书、红线图、管线工程提供设计批复);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只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面积1公顷以上的项目上报省厅审核);4、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5、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6、被占用征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7、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有用地单位与县林业局签订的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8、其他证明材料。
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含项目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标有四至范围的地形图和林业基本图复印件)。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县林业局提出“占一补一”的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未涉及交出审核的项目);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只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
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由县林业局派出专业人员到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经县林业局审核后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签署意见,同时通知用地单位,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县林业局将签署意见后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送市林业局审核并逐级上报。若不符合审批条件未被批准的,县林业局应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林业局应从受理占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市林业局,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县林业局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上报市林业局审核。
(二)审批流程图:
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流程图
临时占用林地申报流程图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
审批内容:本县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审批条件: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填报《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填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审批程序:
1、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报生产、经营所在地县林业局审核;
2、县林业局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林业局审批;
3、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同意的,县林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六、炼山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审批内容:造林炼山等生产性用火。
审批条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1)炼山用火单位或个人提交用火申请书。申请书说明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及炼山种类。
(2)乡镇林业站派员到实地检查防火路开设及用火准备情况,并在申请书上注明经纬度和签署意见后报县防火办。
(3)炼山300亩以上需经县防火办派员实地核实。
(4)经核实符合炼山规定的和所在乡镇政府、县林业局同意后由县防火办发放用火许可证,并报省市防火办备案。
(5)乡镇林业站通知用火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用火,炼山当日乡镇林业站派员到现场监督指导。
(6)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批准炼山的,县防火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防火办反馈用火申请单位或个人。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程序
1、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程序
(1)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2)植物检疫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3)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
(1)调运前,货主向县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2)植物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3)检疫合格的,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4)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八、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林业厅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通知》。
审批内容:本县范围内从事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4、申请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由当地林业站同意上报县林业局核发,其内容包括猎捕目的、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技术资料、饲料、种源);
(2)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源深加工效益等;
(3)法人代表、技术人员简介;
(4)申请表(由县林业局核发)。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带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报县林业局审批;
2、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的,由县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批准的,县林业局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4、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5、《驯养繁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0月进行年检,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申请年检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或登报作废;
6、办理省级、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要逐级上报批准核发。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九、经营加工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林业厅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通知》。
审批内容:本县范围内从事经营加工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条件:
1、有适宜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申请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由当地林业站同意上报县林业局核发,其内容包括目的、经营加工范围和种类、场所技术、年度经营数量、经济效益等);
(2)法人代表简介;
(3)上级业务主管的意见;
(4)进货渠道承诺书;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表(由县林业局核发)。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带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报县林业局审批;
2、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的,由县林业局核发《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批准的,县林业局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4、以经营加工为主要目的经营加工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活动;
5、《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0月进行年检,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申请年检的,《经营加工许可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或登报作废;
6、办理省级、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要逐级上报批准核发。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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