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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

时间:2022-11-13 08:55:13    下载该word文档
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日前,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教育部指出,治理有偿补课是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的有力举措。《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教育部对各地教育部门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四是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加强师德考核、构建监督体系、畅通举报渠道,切实建立治理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布。教育部强调,各省级教育部门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将严格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
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临沂小学禁止教师寒暑假、节假日禁止补课的规定。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条禁以及教师职业道德六要六不准的规定,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教师教书育人行为。二、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严禁我校在职教师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用场地或在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严禁我校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严禁我校在职教师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生;(严禁我校在职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三、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规定我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即凡存在有偿家教行为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和第二年内评先、评优、聘任资格;
(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法律,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予以开除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禁止有偿家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与教师道德自律相结合,并定期对我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检查。(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校特成立了以孙尧恒校长为组长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措施1广泛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开展以禁止有偿家教为内容,广泛开展以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为主题的四个一师德教育活动:学习一次廉政知识,开展一次廉洁从教、服务学生活动,提炼一句廉洁从教格言,上好一节廉洁从教专题课。2、建立层层管理责任制,明确要求在职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事有偿家教。3、建立聘用合同管理制。我校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作为聘用条件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并明确对违规人员在岗位聘用上的相应处理办法。
4建立有偿家教行为自查机制。我校结合市有关文件内容,建立我校禁止有偿家教自查制度,广泛开展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自查活动,重点对以下三方面进行查处:一是教师有无组织多名学生参与有偿家教的行为;二是教师有无课堂教学故意保留,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行为;三是教师有无暗示学生接受家教并向学生推销课外辅导资料、复习资料等行为。我校将对本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予以严肃处理。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一、出台背景有偿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尽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从学生减负、素质教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20XX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0XX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都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首次专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教师有偿补课在这一意义上,《规定》是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
办法》严禁有偿补课的具体解读和落实,是对长期以来补课治理经验的高度凝练和总结,是处理有偿补课问题的权威规范。二、《规定》调整的主体及范围《规定》数易其稿,围绕规范出台合法性、规范体例、行为界定及处理等多方论证。面对社会关注的补课行为,《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规定》共六条,是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并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校是指公办中小学校;教师限于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包括退休的中小学教师。这是基于合法性考虑,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但不能侵害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规定》明确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
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依据《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本条旨在规范教师与学生关系。鉴于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力,无论补课地点是在校内或者校外,补课主体是学校、教师或者校外培训机构,只要补课收取费用且教师主观上积极推动学生参加,无论教
师采取组织、推荐还是诱导的方式,都涉及教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本条旨在规范教师的个人行为,严禁教师个人从事有偿补课,不论组织补课的主体是校外培训机构、其他教师、家长还是家长委员会等。这有利于从根本上治理有偿补课,保障教师全身心投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本条旨在防止教师利用教师职务便利,利用掌握的学生信息等资源为从事有偿补课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等于变相鼓励有偿补课,也构成教师有偿补课的情形,接受《规定》调整。三、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七、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对构成有偿补课行为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第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第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要从重处罚。
第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根据《处理办法》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总之,《规定》核心在于治理有偿补课行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但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角度,不宜扩大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应当将《规定》有关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作为最高标准。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有偿补课行为认定更加严格,效力当然高于作为教育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同时,一定要注意处理有偿补课行为要有程序意识,不能忽视依法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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