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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教标准如何判定依法治教的实施状况,换言之,以什么样的标准或什么样的条件判定依法治教已经全面实现呢?这就是依法治教的评价标准问题,即对依法治教的实施从客观状况与理论抽象结合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认识。在实践中,依法治教是否具有明晰的评价标准,既会影响人们对依法治教状况认识的客观性,也会影响到健全法制对人们行为的可预见性作用。那么,如何确立依法治教的标准?对此,可从不同范围和层面进行理论设定,可以就依法治教的动态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就其静态过程进行评价;既可以从推行依法治教的实质的社会效益去评价,也可以从实现依法治教自身的价值因素的认知角度去评价。动态与静态、实然与应然的结合统一,是我们设定依法治教评价标准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外依法治教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全面实现依法治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只有健全、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才能为依法治教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也才能使依法治教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严格依法行政,健全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否具有严格而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具有一支秉公廉洁的执法队伍,是决定依法治教能否全面实现的关键因素。而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现教育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教育管理工作要真正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要善于运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发展。2.具有健全的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明确其承担的综合执法职能,在教育行政执法中由其牵头组织办理重大和涉及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案件,审核业务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对本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请求的受案和处理工作。3.法律职责明确。在教育执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及其他物质保障条件,依法保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调解和处理各类教育纠纷,积极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4.教育执法队伍高效。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能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与执法者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及工作态度、能力等直接相关,教育执法人员的素质是依法治教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法律素养较高、品质优良、秉公执法的教育执法队伍。
5.具备严格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不仅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处理程序必须合法。因而必须具有完备的规范行政行为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与监督机制。为此,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建立完备的教育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听证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等一整套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教育执法活动的有效实施,依法保护公民在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权益。(三)教育司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依法治教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教育纠纷、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司法机关应认真查处教育违法案件,运用司法手段合理、公正解决教育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健全的教育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保证做到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五)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
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不仅包括人们对教育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和评价,也包括对教育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等。公民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应该是能够对教育法律进行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具有较高的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六)全面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教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全面实现依法治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