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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2015-02-1707:35:51来源:评论:0点击:1089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承办网点具体承办。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
向前推算,下同),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职工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的除外。第六条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职工销户时,住房公积金应足额缴存。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家庭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市场其他住房,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岀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岀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五)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办理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前,可先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还贷提取。
第十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职工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5%以上的;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
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
2.
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
3.
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为继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患重大疾病等原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
符合本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第六条限制。托管职工符合本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第十二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选择按月提取或每年提取一次。申请按月提取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管理中心每月将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主借款人的还贷卡内。
第十三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在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连续2次或累计4次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待还清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以上,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四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五条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第十六条职工回购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
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个月以上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在原单位封存3个月以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还贷、死亡等符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合其他提取条件的,可参照购建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
手续。转入托管账户3续。托管期间因购建房、相应资料。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