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
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2011
年6月26日开始实施的《戒毒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人员为: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等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进行社区戒毒。
二、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就是吸毒人员在有效戒毒以后,在社区牵头,监管下,整合家
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
现康复。
《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年的社区康复。
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为: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年的社区康复。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的方法:
社区戒毒(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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