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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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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
公告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7.04.072017.04.07
管辖地方司法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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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继续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着力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51日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
1.属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2.属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3.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二、201751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

1.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3.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三、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51日起不再受理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2017430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自201751日起不再受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案件,2017430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特此公告。
附件:涉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适用案由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47附件
涉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适用案由范围一、涉环境保护民商事案件的案由: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指高度危险作业人占用、使用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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