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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薪酬体系介绍

时间:2011-09-26 18:27:10    下载该word文档

卓越制度下的卓越

——NBA薪酬体系的成功

NBA是什么?是一个盈利性机构,是一个商业传奇,更是一个在卓越制度下创造了一个个神话的王国。它来制定规则,制定制度,最后,这让它走向了如今的辉煌。

一. NBA联盟管理制度

NBA联赛经营体制由俱乐部(Club)联盟(Association)”双重构成。

联盟和俱乐部的关系:各俱乐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是公司;而联盟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商业组织,联赛现在有29个俱乐部参加。联盟负责组织、推广、经营赛事,处理涉及俱乐部之间的公共事务。但是,无论赚多少钱都是联盟成员—29个俱乐部的,参加联盟的俱乐部共同为联盟支付管理费用和管理人员工资,仅此而已。 联盟联盟是一个严密的契约,这个契约规定了联盟和俱乐部双重经营体制。俱乐部的公共产品、公共事务必须完全交给联盟管理。如果你不认可这个契约,你可以去别的地方玩。联盟会出版一个简称为CBA(目前使用的是1999年版本)的谈判指引,规定了涉及联盟一切有关人员(包括联盟、俱乐部、球员、球员工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切谈判的基础。按这个指引谈判,双方的余地非常有限,不可能漫天要价、坐地还钱,非常节约交易成本。联盟经营收入包括转播费、联盟标志产品销售、联盟衍生产品开发(比如网络游戏、服装、玩具、食品、儿童用品、甚至餐厅和大巴)、全球推广活动如日本和中国赛事等。联盟收入的48.04% 用于返还给各俱乐部支付球员工资(2005-2006赛季以后这一标准将调至51%),另有一个固定比例用于联盟费用支出。 联盟有一个6人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联盟总裁有很大的决定权,在很多问题上有一票否决权,可以否决委员会的决议。但是,如果他的工作不能使俱乐部满意,委员会可以炒他的鱿鱼。如果认为他干得好,可以加他的薪水,现在Stern的年薪大约1000万美元,相当于50个美国总统的年薪。

联盟除了负责联盟公共产品经营外,还负责竞赛规则制定与修改,联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裁判员的雇佣和培训,代表联盟与球员工会谈判,开展联盟推广活动,扩大联盟影响等。 俱乐部:俱乐部经营范围:球票销售(门票收入:常规赛上缴联盟6%、季后赛税后上缴45%)、场内广告(联盟规定广告位置和数量)、球衣广告(联盟规定位置和大小)、球衣等纪念品销售收入。纪念品销售不使用联盟标志的,不受联盟限制,只上缴联盟一个很小比例的。但是,如果销售联盟标志的产品,销售范围不得超过比赛场馆半径70英里,而且销售收入的一个很大的比例要上缴联盟。俱乐部之间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1、能不能进季后赛;2、大牌球星的号召力,比如76人队Iverson一人的球衣一年就销售20万件;3、球场广告费收入等。
俱乐部在成为联盟成员后,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给一个托管银行,以防俱乐部万一在解散、倒闭时支付尚未支付的球员工资、经纪人费用、场馆费用、拉拉队工资等。俱乐部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联盟的批准,最近一次俱乐部股权转让是联盟批准了亚特兰大老鹰队的控制权从时代华纳转到Spirit的手中。

NBA的这一整套联赛组织管理制度,非常严密合理。 首先,将俱乐部的私权利和联赛的公权利切分得非常干净。俱乐部是联盟的主人,但是,将联赛的公共事务完全委托给联盟处理,联盟也不干预俱乐部的私权利范围内事务。 其次,平衡了富有的俱乐部和贫穷的俱乐部之间的收益。联赛是由多个俱乐部组成的,如果俱乐部之间收益差距过大,那么,联赛将会呈现一边倒的局面,竞争性和观赏性将会变差,市场一定不会好。实行联盟总收入平均分配的制度,是俱乐部实力再弱,也有一个基本收入能雇请球员。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大锅饭”,实力强、投入大的俱乐部收入多,实力弱、投入少的俱乐部收入相应少。体现了既有公平,又有竞争的精神。 第三,联盟除了成员的利益外,没有自身的利益。联盟如果有自身利益就可能会出现和俱乐部争夺利益的倾向。按NBA的架构,联盟自身不是盈利机构,没有自身利益,只代表成员利益。 第四,保证金制度,合理防范了俱乐部经营风险可能会带给球员和其他人员的影响。俱乐部股权转让审查制度,也尽可能保证NBA能有最好的股东。

二. NBA薪酬体系概况

工资帽(Salarycap):

NBA,工资帽是最著名工资限制条款。工资帽条款于1984-1985赛季在联盟中启用当时额度设为360万美元。每年的工资帽是根据NBA前一年的总收入,然后取这个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NBA球队工资总额(BRI),再拿这个工资总额除以NBA球队总数,得出的平均数就是当年的工资帽,球队花在球员身上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这个数字。根据NBA最新劳资协议规定工资帽设定为:(BRI×51%-benefits)÷Clubs

不过,考虑到自由竞争的特性,这个工资帽并不是什么硬帽子,在一定状况下,球队的工资总额可以超过这个数目。

1 1984-2009赛季NBA工资帽及其增长幅度情况

从理论上来说,工资帽是为了限制球员的自由转会,防止球队为了签约更优秀的球员不惜一切工资代价,工资帽的实行有利于工资帽额度以下的球队能签约更好的自由球员。从球员角度来说,他们更愿意为实力强而且薪金待遇好的球队效力。因此工资帽条款杜绝了联盟竞争实力过度集中化达到了联盟球队之间的竞争实力上制衡的效果。

NBA的工资限制:

基于球员在俱乐部的效力时间长短,NBA同时设立了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

1, 最低工资限制:

2, 最高工资限制:

球员的最高工资从来不低于他们前一年工资的105%,例如,在06-07赛季有2000万收入的十年老球员在07-08赛季的最高工资限额就是2210万美元,即使这在全联盟的最高工资之上。除些之外,一个球员的收入的多达30%都是延期的,这部分延期收入被包括在球队本赛季赚得的工资中,而不在付出的工资中。

第三方托管(Escrow):

托管工资(契约税)。托管机制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所有NBA球员托管工资总和的确定。其二,每名球员托管工资的确定。通过劳资双方谈判确定球员工资总额分成比例,即球员工资和福利在联盟总收入(BRI)的百分比,再乘以10%(根据新劳资协议规定:1年为10%,2~5年为9%,6年为8%)即为球员托管工资总和。利用所有球员托管工资总额乘以某球员工资在所有球员工资总额中的比例即为该球员个人托管工资。每个赛季结束之后,联盟会将球员工资总额与当年联盟总收入(BRI)百分比额度(根据99劳资协议:联盟BRI指定百分比为53%。新劳资协议规定为51%)相比较,如果球员工资总额低于BRI百分比额度,托管工资将退还给球员,如果总额高于BRI百分比,那么,球员托管工资将用于补偿补齐球员工资总额中多出的那部分收入。假如球员托管工资总和仍然不能补齐差额,那么球员的托管工资将被联盟没收并退还给各球队的老板,假如球员托管工资总和高于差额,那么联盟将补齐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球员。托管工资机制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球员薪金制度的补充条款,即把联盟中没收球员多余的工资再重新分配的过程。

奢侈税(Luxurytax

简单说来,设立奢侈税是因为大部分NBA球队老板不愿意球员工资超过球 队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又害怕球队烧钱买冠军,于是建立了一条奢侈税这样惩罚富队的规矩。首先,劳资条款CBA中有一条所谓的契约上限”——篮球事业收入(BRI)55%。下面一张表格解释了契约上限的工作原理:

  赛季 2001-2002

  联盟篮球事业收入BRI 26.67亿美元

  契约上限(55% BRI) 14.67亿美元

  球员工资与红利 15.98亿美元

  联盟暂扣的球员工资

  (不超过球员工资总额的10%) 1.53亿美元

  球员收入超出契约上限的部分 1.31亿美元

  球队从暂扣工资中保留 1.31亿美元

  返还给球员的工资 0.22亿美元

  像上面表格所显示的:球员每年工资的一部分(<10%)将被联盟暂时扣留,如果当年结算后球员总工资超出了契约上限,那么被扣留工资将首先被用来补偿球队老板,补偿的金额等于工资超出契约上限的金额,剩下的钱返还给球员。如果扣留的工资不够补偿,那么NBA就要开始征收奢侈税了。根据计算,当联盟中球员总收入超过BRI61.11%时,奢侈税将被触发。01-02赛季中球员收入是BRI59.8%,所以没有球队需要缴交奢侈税---即使纽约尼克斯队当年的工资达到了惊人的85百万美元。

让我们做个假设:如果02-03赛季的BRI25.51亿美元,球员工资是17.49亿美元(BRI68.1%),超出了61.11%奢侈税 发线。那么那些球队需要缴税呢?NBA61.11%BRI减去股东分红,除以球队数目,得到贫富球队分界线。如果我们假设分红是8千万美元,那么分界 线就是(61.11%x25.51-0.8)/29=0.51亿美元。所有在常规赛季最后一天工资总额超出0.51亿美元的球队都要交纳奢侈税,数额等于 该球队工资总额减去0.51亿。也就是说如果纽约尼克斯当时的工资仍是85百万美元,那么它要交纳34百万的税款。

由于软工资帽允许球队利用“伯德”等特例条款续约本队的自由球员。这导致了联盟中很多球队在利用这一系列的特例签约自由球员时球队工资总额远远高出了工资帽的限定。(比如2005-2006赛季纽约尼克斯队的工资总额高达1.24亿,高出了联盟工资帽7.5千万)。联盟对高出工资帽一定额度的球队征收奢侈税。比如2005-2006赛季的税额为6.17千万。联盟中工资总额(包括了特例条款球员工资)超出的6.17千万的部分将以1:1的比例缴纳税款。如2005-06赛季的纽约尼克斯队将缴纳6.33千万的奢侈税。在2005年夏季联盟出台了“豁免条款”,即球队可以通过放弃某一球员使球队球员工资总额低于税额,并以此来摆脱奢侈税。这只是球队摆脱奢侈税的权宜之计。球队仍然应继续付给被放弃球员的工资,而且球队的工资总额依然超出工资帽。然而,球队可能不再续约被放弃球员,此球员与其他被球队放弃球员处理程序一致。“豁免条款”被联盟嘲笑为“阿兰·休斯顿”条款,但是球队并没有放弃阿兰·休斯顿,而是最终放弃了吉隆·威廉姆斯。

拉里·伯德例外条款(Larry·Birdexception):

因为前波士顿凯尔特人的巨星拉里·伯德在1997—2000赛季担任步行者队的主教练时,颇有成绩。因此球队与他续约时将工资的上升幅度定在了12.5%,并得到联盟的认可。这之后,这样的工资调整规则就成为联盟的一条规定———在同一支球队效力三年,中途没有被放弃或者转投其他球队,如果具备这样的条件,当你成为一名自由球员时,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涨12.5%,而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只能上涨10%。即使上涨的部分使球队薪金总额超过工资帽,也是规则所允许的。在目前的NBA,因为条件很简单,几乎每支球队都能享受到拉里·伯德例外条款的待遇。

老兵条款:

NBA规定,效力联盟10年或者以上的球员可以获得最多110万美元的薪水。

这个条款对于制定在公司发展初期做出牺牲和贡献的普通老员工的薪金标准具有借鉴意义。假如公司能给予他们一定股份,那是再好不过了;假如无法以股票或股权的方式奖励,应该考虑对这些普通老员工进行倾斜,办法有两个,一是设立逐级递增的司龄工资,让服役时间有回报,二是设立非凡津贴,一旦老员工的服役时间触发特定条件,非凡津贴即可兑现。

中产阶级条款

NBA答应球队在工资帽基础上建立中产阶级签约意向,定位为490万美元,此条款不受到人数限制,可以签多名球员。

公司为了长远发展,可能在一些项目的研发上有较大的投入,我们称这样的项目为种子项目。作为公司的种子项目,尽管目前不能盈利,但可能担负着未来新的收入增长点的重任。如何对这些项目里人员的薪资进行治理?这通常是个比较令人头疼的问题。还好,NBA的中产阶级条款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思路。

这有两方面的意思。

一方面,前面我们提到,制定工资总额时第三步要考虑一些项目的设立情况。对于当财年不能产生效益的种子项目,员工的薪金纳入工资总额时应适用中产阶级条款,即不在通常的工资帽考虑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我们在制定工资总额时可以先不考虑种子项目组人员,在第三步时再把这部分费用加上去做修正;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要对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进行考核时,也不能把种子项目算进内,它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才能对探索性储备性项目的成败负责。

底薪条款

前面我们在介绍老兵条款时讲了对司龄较长的老员工奖励的事情,那么在现实的企业中,假如老员工所在单位认为他的工资较高,不愿意接收这个负担时该怎么办?

NBA的解决办法是,多余的部分联盟承担。举例来说:04-05赛季,一个4年球龄的球员的最低工资是74.5万。这时候假如有一名十年球龄的球员,签了一份100万的底薪合同,那么球队将支付其中的74.5万,联盟负责剩下的25.5万,而且仅仅只有74.5万被算进球队工资总额中。这样做的原因是使得球队不会因为老球员身价较贵而不和他们签约。

新秀条款

NBA,第一轮新秀的第一笔NBA合同受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之前首轮新秀经常拒绝和球队签约,要挟高额合同。另外,一些老球员看到没有资历新秀得到丰厚合同,也会心存芥蒂。NBA是这样做的,他们把在劳资谈判前N个赛季同顺位的新秀工资加权平均作为基数,新秀第一年的工资在这个基数的80%和120%之间滑动,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上涨不超过10%(注重,不是递增),直至新秀合同结束。

表:工资帽例外的概要

三. 新秀制度

NBA选秀分为两轮,各支球队挑选球员依据一些预定的规则进行。 上个赛季没有进入季后赛的14支球队获得最靠前的14个首轮选秀权。 这些球队选秀前参加一次抽签,决定每支球队的选秀顺序。 上个赛季杀入季后赛的16支球队获得首轮以后的16个选秀权,这16支球队的抽签顺序则依据他们在常规赛的战绩定,越绩越差的球队选秀顺位越为靠前。 因此上 个赛季常规赛战绩最好的球队的选秀位置就会排在最后。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的选秀会当中,选秀顺位排在最后一位的并非最后获得总冠军的底特律活塞队,而是常规赛战绩排在第一位的印第安那步行者队。
第二轮选秀的顺序和第一轮相同。但是NBA球队允许在赛季球员交易市场上拿他们第二轮选秀的权利作为交易筹码从其他球队换来自己需要的球员。所以第二轮选秀则要看各支球队的第二轮选修资格的交换情况,才能确定。
NBA的每一支球队都必须在整个选秀大会的过程当中至少挑选一名新秀球员。 同时,NBA联盟的规则也禁止任何一支球队把他们未来连续两年的首轮选秀权都拿去交易。 这一规则的出台部分原因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克里弗兰骑士队的运作,在1980年至1983年期间,特德-史泰平(TedStepien)是克里弗兰骑士队的老板,他操作的一系列颇有问题的球员交易让骑士队付出了好几年都没有首轮选秀权的代价,史泰平的这些失败的球员交易运动几乎毁了骑士队,最终NBA不得不向史泰平施加压力,让他出售骑士队,然后由克里弗兰当地的一位富豪古登-甘德(Gordon Gund)当上了骑士队的老板,为了促成这笔交易,NBA给了骑士队几个未来的奖励选秀权。这条规则只对未来选秀权有效。
举个例子:在99-00赛季,球队可以把00年的第一轮选秀权送走,不论他们是否在99年选秀中拥有第一轮选秀权,因为99年的选秀权已经不是未来选秀权。但他们不能把0001年的第一轮选秀权都交换出去。许多球队隔年卖选秀权,就是这个道理。另外,球队手上只要拥有一个该年第一轮选秀权,不论是他们自己得也好,还是在转会中从别的球队手上的得来的,都可以做数。只要有一个,把其他的都卖掉也没有关系。
NBA选秀抽签
NBA主管人员委员会于19846月在盐湖城举行会议,当时他们投票决定无缘进入季后赛的球队选择第一轮新秀的顺序。这一制度始于1985年。而在此之前的1966-1984年之间,东西部战绩最差的球队将通过抛硬币决定谁获得首先选秀的权力。

NBA选秀抽签当中,常规赛战绩最差的球队最有可能获得第一选秀权,而无缘进入季后赛的球队中战绩最佳的则机会最小。抽签将决定最先三支球队的选择权顺序而已,而剩下的无缘进入季后赛的球队则按照常规赛的战绩倒序进行选择。
在抽签仪式中, 主持人会把编号为1-14号的14个乒乓球放在一个鼓型容器中。从14个球中随意抽出4个球可以产生1001种可能的组合情况,这当中不考虑选择的先后。在抽签之前,参加抽签的球队按照他们的常规赛排名获得1000种组合情况。4个乒乓球会被依次抽到容器的顶部以组成一个四位数的组合,获得这一组合的球队将获得头号选秀权。随后,这4个乒乓球将被送回容器底部,随后再重复之前的情况以决定二号和三号选秀权谁属。如果抽出的组合情况不在分配的范围之内,那么抽签将重新进行。

四. 转会制度

  作为世界上最完善的职业化联赛之一,NBA的转会制度确有独到之处,但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亦经历着逐渐完善、成熟的阶段。或许,这个发展的过程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早先的NBA转会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

  19841985赛季,考虑到平衡各球队间的实力,NBA官方推出了NBA现行转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球队球员薪水封顶。但这种做法带来诸多争议,强弱的趋同,明星球员在金钱和名誉之间摇摆,球员的流动不合理等等。

  为此,NBA特地配套了一个“签约换人”的做法,允许球队进行先签约再换人,其主要目的就是使那些已经超出薪水上限的球队,依然有可能签约新的球员,同时也给失去自由转会人的球队一定的经济补偿。

  随后NBA官方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摸索经验,又相继推出三条措施:

  “伯德条款”:允许那些已经超过工资上限的球队,签约自己的自由转会人,只要他在前三个赛季部分或者全部效力该球队,或者在交易中转会其他球队,其工资又不超过应得的最高限额,年薪涨幅为125%。

  “100万特例”: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120万美元。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此特例可在六年内使用三次,但不能连续使用,合同期不超过两年。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

  “中级225万特例”: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225万美元。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这个特例可以在六年内每年都使用,合同期也可以长达6年。同样,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

  即使是这样,NBA的转会制度也不是无懈可击,毛病依旧存在:由于NBA球队对人才的争夺越来越激烈,为了避开薪金封顶的约束,不少球队和球员暗地里进行违反劳资协议的各种幕后交易,像森林狼队和乔·史密斯的秘密合同就严重违反了劳资协议中有关工资上限的规定。虽然后来双方都已遭到处罚,但难保其他28支球队不再犯。

  薪金封顶的效果也值得质疑,对于一些球队来说,即使拥有很大的薪金空额,也保证不了什么。看看现在的公牛队,邀请那么多的自由球员到芝加哥一游,可结果又怎样呢?曾经得意万分的克劳斯如今肯定明白了:仅有金钱是不够的,应该还有许多“其他”。

五.薪酬特色

高竞争性原则

NBA的球星和龙套的薪水对比,那叫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球队的当家球星每年领着两千多万美金的薪水,跑龙套的配角只能拿着“无保障”的几十万美金(那个联盟确实工资高啊)。这样的反差怎么能不激励球员去奋勇拼搏呢?网友可能经常会骂中国的球员没有职业道德,不会做鱼跃救球。但弄伤了自己怎么办?自己的那点薪水还要养家呢。而在企业中,企业可以对于不同的岗位设置差距很大的薪水(这样可以起激励作用),但对于同一岗位要设置基本上一样的薪水(要公平)。

协商一致的原则

球队与球员一般会签订薪水合同,这样就算球队一时怒起把球员给炒了,但薪水方面还是要一分不差地发给球员。而且他们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是由球员的经纪人和球队的经理谈判协商,这样来决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薪水合同。而在企业中,员工是弱势群体,原则上员工只能接受公司提出的几项薪酬方案从中选择。

窗边阶级原则

对于不接受球队的薪水条约的球员,球队坚决不留。能打球的人多着呢,总不能为了养着你一个人而让球队亏本吧?而在企业中碰到这样的员工,可以让他们领最低保障的工资。

激励保留原则

NBA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实用的球员,一般会签订一份39年的长合同来留住他们,以感激他们为球队所做的贡献。企业也可以效仿这点为高管和特别出色的中层管理人员签订39年的长合同。

长期递增原则

NBA的长约球员的薪水都是每年递增的,企业也可以效法这点对于和公司签了长约的员工采取逐年递增的工资发放方式。

业绩对应原则

或许大家会问,这样的话一个球员签了大合同后就躺在支票本上睡觉就行啦,还用得着每天拼死拼活地打球吗?没有这样的好事!如果球队觉得你是这种“烂泥扶不上墙”的球员的话,他们可能会忍痛把你裁掉,或者把你交易出去。那样你在联盟中的名声已经臭了。你就像一个烫手山芋,没人敢接。而且这还会影响到你下一次签约的薪水哦。因此,除非是一个年纪大了想捞一把就退休的“球油子”,不然的话是很少人敢这样做的。这点也可以作为企业续签员工的参考方式:上一次协议期内的绩效表现影响到下一次的续签与否或者薪水的多寡。

工资透明制

很多企业都希望工资保密,但是在中国这个文化里是不是好使呢,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绩效体系,工资透明制却具备很大的优势。很多人想,工资为什么要保密呢,因为公司无法真实展现内部的公平性,索性就保密呢。但是NBA不同,想麦迪发挥不好时,很多人都质疑其能力与所得是否成正比,同样其自己得明白这一点。对应企业也是一样,公平的基础是透明。现在早已过了在饭埋红烧肉的年代了,我们的员工会比比谁的肉大一点,谁没有肉吃。

“新秀合同”与“短期合同”

每年新秀合同与老球员的合同差别还是比较大,应用于企业管理的话。将二者结合起来,我想应该是这样的:对于每一个新员工入职一年都实行新秀工资(NBA新秀合同是三年,企业设置一年就好了),也是把这新入职的一年分为三个时段,基本工资都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后会另外签定一个薪酬协议(每一个时段签定一个协议),保证正常情况薪资的竞争性。而签定下一份薪酬协议时,就以此阶段的绩效考核为依据,将薪酬设定在什么样子的水平。当然业绩不好或不稳定 即使跳出新秀合同时,也将是短期合同。如果业绩比较稳定或比较出色的,将给予中产合同,更高的薪水以及更长的协议期间。两年 三年都是可以的。当然,绩效很差的情况下,会失去签定薪酬协议的机会,享受最低工资,(一般不建议直接辞退),等上表现良好的情况,再给机会

这样的机制,会促使一个竞争的氛围。可以看到在NBA每一个新秀或短期工都比常人更具备激情,这带动了整个团队气氛。让中产阶级和顶薪阶级有压力,更好地为业绩努力。

顶薪合同

NBA当家球星都会有签定顶薪合同,这个一个长时间 高收入的并有充分保障的合同机制。在企业中这样的合同只赋予表现最优秀的员工或是优秀的部门主管,他们是最为整个公司的楷模,理应享受这样待遇与荣誉。这也是其他的奋斗的目标,也是给顶薪合同的员工压力。

六.总结

制度可以让NBA辉煌,同时制度也可以让其他同样的联赛陷入低迷,当然这中间也会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不过一个卓越制度的设计可以在同一条件下最大化效益,就像NBA的工资制度,不仅激励了球队最核心竞争力——球员,也让效率与公平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结合。从NBA球员协会网站上,看到了数不清的条例与规则,虽然不能一一在这里介绍,但是这个庞大的数目却让我们得到了一个最基本的共识——制度创造卓越。

附录

资料来源:(美国运动员协会网站)www.nb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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