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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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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4.11
【字号】津政发〔199421
【施行日期】1994.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1日津政发〔199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问题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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