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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
上海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随着本市聋儿早期听力言语康复工作的普及,听力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已成为可能。为了满足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继续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需求,经研究本市从2007年起对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以下简称考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试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试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dBHL)及以上,听力残疾三级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
二、外语分数计算
免外语听力考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按下列公式换算: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外语分数=考生外语笔试分数×1.25。
三、免试对象确定的程序与流程
(一)考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免外语听力考试的考生根据免试对象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随表附上《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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