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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与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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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与考核规定

(二○一六年三月院务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规范师资队伍行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教师工作量标准的根据。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的制定是以下列法律和行业标准为根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普通高等院校相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以下二类专任教师:

(一)基础教研室(部)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

(二)各系专业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师)。

第二章 专业任课教师工作量

第一节 教师工作量构成

第四条 教师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和其它工作量两部分构成:

(一)教学工作量,包括:授课教学(含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指导课程设计、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批改作业、考试(含过程考核、出卷、评卷)、答疑(含集体辅导)、备课等工作量。

(二)其它工作量,包括: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兼任学生辅导员、参与社会服务(系、教研室(部)分配的工作,非任课课程监考,教工党支部工作,工会工作,节假日值班,学院其他工作等)、参加院系教研室(部)组织的政治与业务集体学习和教研活动、参与科研和教改项目等工作量。

第二节 教师工作量标准

教师工作量,以学时数计量。每位教师应同时满足折合的每周平均工作标准学时数和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要求。

第五条 每周平均工作标准学时数

教师工作内容必须涵盖授课教学、批改作业、答疑、备课、社会服务、政治与业务集体学习、科研和教改等七个方面,各部分工作标准学时数分布如下:

(一)授课教学:

1.基础教研室(部)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平均11学时(按(学年周数-6)计);

2.各系专业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师):平均10学时(按(学年周数-6)计);

3.上述学时按各类课程折合的标准学时数计。

折合的每周平均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教师完成的学年折合授课教学工作标准总学时数/(学年周数-6)。

(二)批改作业(根据课程规定):10学时;

(三)答疑:5学时(2个单元时间,每单元2.5学时);

(四)备课:

1.基础教研室(部)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10学时;

2.各系专业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师):11学时。

(五)社会服务:3学时;

(六)院、系、教研室(部)政治与业务集体学习教研活动:3学时;

(七)科研教改:6学时。

上述各项合计:48学时,折合36小时。

第六条 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

(一)基础教研室(部)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正高级职称400学时,副高级职称380学时,中级职称360学时,初级职称340学时;

(二)各系专业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师)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正高级职称370学时,副高级职称350学时,中级职称330学时,初级职称310学时;

(三)跨上述类别上课的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类别的授课比例计算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

第七条 新进教师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

(一)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总学时数同第六条

(二)授课教学学时数,采取年递增方法管理,前两年教师可用听课的方式弥补授课教学工作量,听课计划由系、教研室(部)安排,每学期必须全程跟听一门及以上相关课程,并熟悉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进度表及协助批改作业。

第八条 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与管理规程

(一)授课教学工作量

1.标准班级学生人数

标准班级人数,是计算教师应完成工作量和超工作量的基础参数。各类课程的标准班级人数规定如下:

数学:60人;外语(含英语、日语专业语言课):50人;物理:60人;计算机基础:60人;“两课”:90人;理工类专业课:60人;其它类专业课:80人;美术实训:30人;体育:50人;大学物理实验:30人;专业实验实训:30人;课程设计:40人;专业实习:40人;毕业设计(论文):不超过8人。

以下各类课程计算公式中,若实际班级学生人数达不到标准班级人数,但已达到标准班级人数1/2的,按标准班级人数计。凡实际班级学生人数小于标准班级人数1/2的,其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及授课教学工作量均按*0.75计。对外语专业语言课,实际班级学生人数小于标准班级人数1/2的,仍按标准班级人数计。

2.各类课程具体折合系数及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

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用于衡量教学工作完成情况

(1)课堂教学:1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1*计划学时数(扣除实验学时数、专题研究学时数等)

(2)实验实训教学(含音乐、美术、体育):0.75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75*计划学时

(3)课程设计:0.5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5*课程设计计划周数*24学时/周

(4)专业实习

① 0.4(跟班)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4*专业实习计划周数*24学时/周

② 0.2(不跟班)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2*专业实习计划周数*24学时/周

(5)理工类毕业设计(论文):0.8学时/生·周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8学时/生·周*毕业设计(论文)计划周数*指导学生数

(6)其它类毕业设计(论文):0.5学时/生·周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5学时/生·周*毕业设计(论文)计划周数*指导学生数

(7)批阅非授课课程(“两课”、军事理论)论文、试卷:0.03学时/份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03学时/份*论文(试卷)份数

(8)兼任学生辅导员:0.68学时/生·学期

学期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68学时/生*学生数

(9)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后按项折合成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

①国家级:25学时/项

②省级:15学时/项

(10)新进教师听课:0.5

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0.5*听课课程计划学时数

3.授课教学工作量计算

授课教学工作量用于计算超工作量并作为发放超工作量课酬依据。

(1)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课堂教学工作量= (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60)*0.7/60)*计划学时数;

外语(含英语、日语专业语言课):课堂教学工作量= (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50)*0.5/50)*计划学时数;

物理:课堂教学工作量= (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60)*0.7/60)*计划学时数;

计算机基础:课堂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60)*0.6/60)*计划学时数;

“两课”:课堂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90)*0.5/90)*(计划学时数-专题研究学时数);

理工类专业课:课堂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60)*0.7/60)*(计划学时数-实验学时数);

其它类专业课:课堂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80)*0.7/80)* 计划学时数。

(2)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

音乐:实训教学工作量=0.75*计划学时数;

美术:实训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30)*0.5/30)*0.75*计划学时数;

体育:实训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50)*0.5/50)*0.75*计划学时数;

组织学生晨练1次按相当于标准班1计划学时计。

大学物理实验:实验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30)*0.5/30)*0.75*计划学时数;

专业实验实训: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30)*0.5/30)*0.75*计划学时数。

注:实验实训课以周数计算的,1周计划学时以24学时计。

(3)课程设计教学工作量

课程设计教学工作量=(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40)*0.5/40)*0.5*课程设计计划周数*24学时/周。

注: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超过60人的以60人计。

若课程设计每周跟班指导达24学时的,其教学工作量按专业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计算。

(4)专业实习教学工作量

跟班实习:实习教学工作量= (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40)*0.5/40)*0.4*专业实习计划周数*24学时/周;

不跟班实习:实习教学工作量= (1+(实际班级学生人数-40)*0.5/40)*0.2*专业实习计划周数*24学时/周。

注: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超过60人的以60人计;

若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结合的,其教学工作量按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计算。

(5)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

理工类: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数*毕业设计(论文)计划周数*0.8学时/生·周

其它类: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数*毕业设计(论文)计划周数*0.5学时/生·周。

注:毕业设计(论文)计划周数=培养计划中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数。

(6)批阅非授课课程(“两课”、军事理论)论文、试卷工作量

批阅论文、试卷教学工作量=0.03学时/份*份数。

(7)兼任学生辅导员工作量

兼任学生辅导员:学期承担学生辅导员工作工作量=0.68学时/生*学生数。

(8)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量

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量:25学时/项*指导项目数;

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量:15学时/项*指导项目数。

注:每学年每位教师不超过两项。

各系专业任课教师承担本系授课教学工作量不足的,可用承担院级选修课或兼任学生辅导员弥补。

因专业特殊性,实践环节(实验实训、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依照“部分系实践环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授课教学工作量,由教师填写,各系、教研室(部)主任审核,评建办确认。

(二)批改作业工作量

1.任课教师须批改所有作业,并负责通知学生保留并装订好教师所布置和批改的所有作业;

2.作业题量和批改情况由各系、教研室(部)负责考核,学院抽查;

3.评建办负责检查、评估。

(三)答疑工作量

1.由教师提出答疑时间计划安排,系、教研室(部)主任核定;

2.答疑时间、方式、地点由各系、教研室(部)教师自行安排;

3.评建办负责检查、评估。

(四)课程过程考核工作量

1.任课教师须加强课程过程考核,科学计分;

2.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自行定义计分方式(统考课程由各系、教研室(部)统一定义),计分方式应在教学大纲中体现,并由各系、教研室(部)进行审核;

3.任课教师须在学期初把计分方式通知学生;

4.评建办负责检查、评估。

(五)社会服务工作量

1.社会服务分为学院安排的社会服务和系、教研室(部)安排的社会服务,其中:院级社会服务工作量占1/3,系、教研室(部)级占2/3;

2.系、教研室(部)主任分配社会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负荷,给出工作量;

3.院分配社会服务工作,分管领导根据工作负荷,给出工作量;

4.评建办负责公示、检查、评估。

(六)政治与业务集体学习教研活动工作量

1.政治与业务集体学习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数计算;未经系、教研室(部)主任准假,缺席院、系、教研室(部)组织的政治与业务集体学习,以该项工作量未完成论处。

2.系办、教研室(部)做好出勤记录;

3.评建办负责会同系办、教研室(部)进行检查、评估。

(七)科研和教改工作量

1.助教每三年须发表论文1篇

2.讲师每二年须发表论文1篇,每年须参与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

3.副教授、教授每三年须发表论文2篇,每三年须主持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1项,每年须参与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

4.

论文要求参照《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科研课题包括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经费达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包括学院重点及以上教改项目。

注:省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获一等奖(含)以上者,按照自有教师排名,前五名可计论文1篇;获二等奖者,按照自有教师排名,前三名可计论文1篇;

获得中级(含)以上专业资格证书者,可计论文1篇;

凡是申报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省级社科项目以上课题并经学院推荐报送,第一次未成功者,可计参与课题1项;

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者,可计参与课题1项(教学工作量部分不再重复计算);

经院级以上选拔或经学院认定,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由省级以上(含)行政部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主办的赛事以及其他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国家二等奖以上者(同类不重复),可计论文1篇或参与课题1项;

获得一项发明专利者,可计论文1篇和参与课题1项;

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取得重大荣誉者(由院学术委员会定),可计论文1篇或参与课题1项。

第三节 教师超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九条 授课教学超工作量计算

对教师学年折合完成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总学时数大于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的,计算超工作量,超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授课教学超工作量=学年总授课教学工作量-学年授课教学标准工作量

其中:

(一)基础教研室(部)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标准工作量:正高级职称400学时,副高级职称380学时,中级职称360学时,初级职称340学时;

(二)各系专业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师)标准工作量:正高级职称370学时,副高级职称350学时,中级职称330学时,初级职称310学时;

(三)跨上述类别上课的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类别的授课比例计算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

新进教师听课工作量不记入授课教学超工作量。

对教师学年折合完成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总学时数大于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的10%(含)者,界定为教学工作量考核优秀,其余界定为教学工作量合格。

第十条 其它超工作量计算

其它超工作量,按实际发生计算。

第三章 教师工作量减免

第十一条 教师工作量减免,指的是减免授课教学标准学时数。工作量减免,按占学年标准学时数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一)系主任:减免50%;系副主任、主任助理、独立教研室(部)主任:减免30%。

(二)教研室(部)主任:减免25%;教研室(部)副主任:减免20%。

(三)学生党总支书记:减免30%;学生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减免20%。

注:同一教师有多项减免的,以减免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不能累加;

其他减免根据学院相关减免规定。

第四章 教师工作量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工作量考核由评建办负责,各系、教研室(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流程

(一)评建办制定学期工作量标准,在学期末发放下学期工作量表;

(二)教师对下学期自身工作做计划,并预填写工作量表;

(三)系、教研室(部)主任对每位教师完成工作量进行指导;

(四)系、教研室(部)主任在学期末对每位教师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核;

(五)评建办在学期末收回学期工作量表,并进行评价、预警;

(六)评建办在学年末对每位教师工作量进行评价,并公示。

第十四条 超工作量处理办法

(一)对于基础教研室(部)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超工作量部分,由学院制定超工作量课酬标准,由学院发放超工作量课酬津贴;承担专业课部分的工作量由该系折算给学院。

(二)对各系专业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师),承担本系授课教学超工作量部分,由各系制订超工作量课酬标准,并发放超工作量课酬津贴。若教师承担本系授课教学工作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可用承担院级公共课、选修课或兼任学生辅导员弥补,超工作量部分,由系里发放超工作量课酬津贴,承担院级公共课、选修课或兼任学生辅导员部分的工作量由学院折算给该系。若跨系上课,由本系发放超工作量课酬津贴,由授课所在系结算给本系。

(三)对于其它超工作量,作为学院使用、培养、奖励教师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作量不足处理办法

(一)对专任教师完成学年折合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总学时数小于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的,按工作量不足计算,处理办法如下:

1.按超工作量课酬津贴标准追缴经济赔偿;

2.当事人提出整改计划;

3.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等级:

对教师学年折合完成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总学时数欠缺少于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的10%(含)者,界定为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

对教师学年折合完成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总学时数欠缺在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的1030%(含)者,界定为教学工作量考核基本合格;

对教师学年折合完成的授课教学工作标准总学时数欠缺大于学年授课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数的30%以上者,界定为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

4工作量不足的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教学工作量考核等级。

(二)对于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追缴经济赔偿,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休产假的专任教师,工作量减免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网络教学替代课堂教学的课程,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特殊原因造成教师工作量不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系、教研室(部)主任审核,并报送评建办,由院务会研究审批。

第十九条 以上规定自2016年9月开始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评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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