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金保险概述
(一)年金保险的含义
年金
–一系列定期有规则的支付
年金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种合同,保险公司以年金领取人的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约定金额。
–年金领取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但通常情形是同一人。
–年金保险的给付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终身的。
市场上年金保险通常包括两类:
–养老年金保险
–教育年金保险
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本讲中的年金保险主要指养老年金保险。
例:养老年金保险典型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例:教育年金保险典型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年金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年金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年金领取人,因为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生存保险,年金通常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给付给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人)。
但是有时年金领取人也可为保单约定的、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受益人”,这时通常被保险人死亡,而保险公司承诺的一些保底给付尚未支付完毕,这剩余部分就支付给受益人。
–受益人
(2)年金保险的机理
年金保险是基于生命不确定性设计的
–早逝是一种风险,长寿也是一种“风险”
–生命不确定性带来的财务风险
年金保险仍适用保险的基本机理(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风险汇聚
–风险分担
人口老龄化导致了年金保险的需求增加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2000年60岁以上人口接近1.3亿,约占人口总数的10%
2005年60岁以上人口约1.6亿,占总人口比重约11.5%
年金保险领取的来源:保险费、增值、贡献。
(三)年金保险与寿险的比较
(1)防范风险不同
购买年金保险
–为了在老年期间持续获得一笔资金,用以防范因寿命过长而导致没有足够生活费用来源的财务风险。
购买寿险
–为了在需要时积聚一笔资金,用以防范被保险人早逝导致收入损失的财务风险。
(2)给付条件不同
年金保险
–以年金领取人生存为给付条件,主要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收入保障
寿险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主要为受益人提供经济收入保障
(3)逆选择不同
(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逆选择)
逆选择:指投保人在选择买不买保险/买什么或买多少保险的时候,按对己有利的原则做出决策的行为动机;如果缺乏有效控制机制,如限制性合同条款及核保过程,会导致保险经营失败。
更倾向于购买年金保险的人
–身体健康、预期死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人
更倾向于购买人寿保险的人
–身体健康状况较差、预期死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
逆选择导致死亡率差异
–年金死亡率明显低于寿险死亡率
使用不同生命表
–年金保险使用年金生命表
–寿险使用寿险生命表
(4)死亡率改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不同
任何生命表都有一定的安全边际
(人类的预期寿命越长,对保险公司经营寿险越有利)
寿险生命表
–安全边际意味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将高于预期死亡率
年金生命表
–安全边际意味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将低于预期死亡率
影响不同
–随着人们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这一趋势将使年金生命表的安全边际逐渐减小,而寿险生命表的安全边际将不断扩大,产生相反影响。
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一)按年金购买方式划分
趸缴年金
–在购买时保费一次缴清的年金
期缴年金
–在一定时期内分期缴纳保费的年金
水平保费期缴年金(按规定的时间间隔缴纳相等的保费)
浮动保费期缴年金(交缴保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变动)
无论趸交还是期交,年金保费的精算现值都是相等的,但保险公司持有保费时间不同,持有保费时间越长,可能产生的投资收益越高。
(二)按年金给付频率划分
按年给付年金
按季给付年金
按月给付年金
其他
(三)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划分
1、即期年金(一定是趸交)
2、延期年金是重点。
1、即期年金
从年金购买之日起,满一个年金期间后就开始给付的年金。
–年金期间:相邻两次定期给付的时间间隔
–趸缴即期年金(通常情形)
由于即期年金在购买后不久保险公司就开始给付,保费通常采用趸缴形式,相应的保单称为趸缴即期年金。
2、延期年金
从年金购买之日起,超过一个年金期间后开始给付的年金。
–虽然延期年金规定了给付日期,但投保人可以随时改变这一日期。人们通常在工作期间购买延期年金,以满足退休后的生活费用需要。
两个“期间”
–累积期间
从投保人开始缴费到保险公司开始给付的期间(个人储蓄帐户内积累,投资帐户内存钱,如未进入给付期死亡,帐户项下资金由受益人领取;已进入后,余部分做为基金)
–给付期间
保险公司向年金领取人提供给付的期间
2、延期年金——示例
例:王女士在50岁时获得10万元现金收入,她用这笔现金买了一份年金,以便在60岁后按月领取年金收入。
年金类型
–趸缴延期年金
累积期间
–10年
给付期间(领取期间)
–60岁起至终身
年金期间(给付间隔)
–1个月
(四)按年金给付终止时间划分
1、终身年金
2、定期年金
3、定期确定年金
1、终身年金
至少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的年金,有的提供更多的保证。
具体分为:
–(1)纯粹终身年金(普通终身年金)
–(2)期间保底终身年金
–(3)金额保底终身年金
(1)纯粹终身年金(普通终身年金)
仅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的年金
约定:
–从年金给付日开始,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公司按期向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人)支付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年金给付。
保险责任终止。
(2)期间保底终身年金
它保证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并保证给付期间不少于约定期间。
保底期间过后,则成为纯粹终身年金
保底期间越长,保费越高
例如,一份从60岁开始每年年初支付的10年保底终身年金
–保险公司承诺至少给付10年的年金,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岁死亡(即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6年的年金),则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继续支付后4年的年金,直至支付满10年为止。
–如果被保险人活过70岁(即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10年的年金),则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决定是否继续给付。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生存,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给付。
(3)金额保底终身年金
它保证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并保证年金给付总额至少等于一个合同约定的金额。
–比如趸缴保费保单,通常约定为趸缴保费
–比如期缴保费保单,通常约定为所交保费(不含利息)
–具体如何约定要依具体年金合同约定
保底金额过后,则成为纯粹终身年金。
例如,一份趸缴保费10万元、从60岁开始支付的金额保底终身年金(约定给付的年金总和至少等于购买价格即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只支付了6万元,则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继续支付余下的4万元。
–当保险公司支付的年金总和已经达到或超过10万元,则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决定是否继续给付。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生存,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给付。
终身年金——示例
例:高先生现年55岁,用趸缴保费购买了一个10年延期金额保底年金,保费为20万元,每年给付金额为2万元。假设高先生在(1)60岁死亡,(2)70岁死亡,(3)80岁死亡,保险公司的给付金额分别是多少?
该保单是一份延期年金,在高先生满65岁时开始给付。
(1)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高先生已领10万元(不足20万元),现受益人再领10万元。
(3)高先生已领30万元(超过20万元),现停止给付。
2、定期年金
在约定期限内或年金领取人死亡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定期给付的年金。
一旦约定期限届满或年金领取人死亡,给付停止。
如一份10年期的限期生存年金
–最长给付期间是10年
–若年金领取人在第5年死亡,给付立即停止。
保费相对较低。
3、定期确定年金
在约定期间内定期给付、约定期满后停止给付的年金
与年金领取人生存与否无关
如一份5年期的定期确定年金
–给付5年,不论年金领取人是否生存。
从严格意义上讲,定期确定年金不是一种保险产品,因为它不包含“生命不确定性”。
条款示例
1.普通终身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定期年金
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定期确定年金
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按年金领取人数划分
个人年金
–1个年金领取人
联合及最后生存年金(最常见的是夫妻,也可以是兄弟等)
–两个或两个以上年金领取人
–年金给付至最后一个年金领取人死亡为止
–一个年金领取人死亡后,年金给付额是否改变(如降为原来的1/2或2/3)依合同约定。(一般会下调给付额)
联合生存年金
–只要其中一个年金领取人死亡,给付就停止。
–这种年金较“联合及最后生存年金”便宜,但市场需求不大。
(六)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有保证划分
1、定额年金(固定给付年金)
2、变额年金
风险评价
–定额年金
每期给付的年金金额事前确定,给付风险不大;
未考虑通胀对货币购买力的影响,购买力风险较大;
–变额年金(应该首先选择的保险产品延期变额终身年金)
从长期看,因为投资收益率很有可能高于同期通胀率,通常能保持货币购买力,购买力风险相对不大;
每期给付的年金金额事前不确定,给付风险较大,需要消费者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力。
1、定额年金(固定给付年金)
保险公司保证对所收取的年金保费至少以约定金额定期给付的年金
–多数定额年金给付金额保持不变
–少数定额年金规定,当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水平时,将适当提高给付金额。
2、变额年金
变额
–变额年金的累积价值和每月给付金额将随着分立投资账户的绩效而上下波动
投资风险
–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保证投资收益率和定期给付金额
–类似于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转换
–有一个累积单位向给付单位(年金单位)转换的问题。
2、变额年金——示例
例1:某人购买了一个变额延期年金,月缴保费1200元,并选择某投资账户作为年金的投资工具,假设该账户的累积单位价格在一、二、三月份中分别为2元、2.5元和3元。问三个月总共可以购买多少个累积单位?
600+480+400=1480(个)
年金单位总数在整个给付期间保持不变,但年金单位价格会随投资账户业绩上下波动,因此年金给付金额也会相应波动。
–其他选择:投保人在满期给付日,可将变额年金转化为固定给付年金,或一次性领取累积价值。
例2:张三今年65岁,他40岁时购买了一份变额年金保单(variableannuity),经过25年的缴费,目前他一共拥有6,000个累积单位(accumulationunit)。在积累期向给付期的转换日,每个累积单位的价值为15元。在转换日,该保险公司对于一份65岁男性趸缴即期纯粹生存年金(singlepremium,immediatepurelifeannuity),每1,000元保费可以获得的年金给付为每月6.08元(年金价格)。
在转换日,变额年金的每个给付单位(liquidationunit)的价值为54元。
请问:
–张三当月可以得到多少给付?
–如果第二个月每个给付单位的价值变为60元,则张三在第二个月可以得到多少给付?
–如果第三个月每个给付单位的价值变为50元,则张三在第三个月可以得到多少给付?
累积单位的价值:6,000×15=90,000(元)
累积单位价值按年金价格折合的年金给付金额:
(90,000/1,000)×6.08=547.20(元)
转换日折算单位数:547.20/54=10.13(个)
首月:10.13×54=547.02(元)
第二月:10.13×60=607.80(元)
第三月:10.13×50=506.50(元)
三、年金保险的作用
(一)消除对生命不确定性的担忧
寿命比预期长
–产生老年期间的生活费用问题
–年金保险消除了这个问题
(2)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
年金领取者不必在投资方面花费心思
–考虑年金领取者主要是老年人,则更有意义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通常可以提供合意的投资回报和投资管理服务
(3)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税优个人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
–在规定限额内,由个人缴纳的年金保费可以抵扣当年的个人总收入,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
–投资收益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
说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年金税优政策。
(四)在相关领域的应用
结构给付年金(以年金的形式对大额的民事损害赔偿款的支付方式进行安排的作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是一次性付清损害赔偿金,而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确保在受害人生存期间或强制保障期间提供定期支付。(这个过程不会因受害人死亡而结束,又称定期确定年金)
–采用结构给付方式的案件通常涉及一般责任、医疗事故、产品瑕疵、汽车事故、雇员工伤等事件。
–解决了因受害人生命不确定性带来的赔偿金额不确定的问题。
反向抵押年金(银行称为“盗按揭”,保险公司称为以房养老)
–通常是一房产所有人与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该个人拥有一处无负债房产
–保险公司签发一份每月固定给付的终身年金
–作为对价,房产所有人逐渐放弃房屋产权
–当房产所有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取得房屋产权
四、税优年金计划
“税优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
(缴纳的保险费是税前还是税后的?保险费(在累积期内的)积累是当期纳税还是延期纳税;领取的年金缴纳的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下调)
–在规定限额内,由个人缴纳的年金保费可以抵扣当年的个人总收入,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
–投资收益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
比较分析:
1、一般储蓄计划
2、非税优个人年金计划
3、税优个人年金计划
说明:对个人年金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但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年金税优政策。
例:基本假设和符号说明
假设
–约翰从工资收入中拿出1000美元进行储蓄
–个人所得税率为28%
–年度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
比较三种储蓄/年金计划
符号说明:
–n:年数
–τ:个人所得税率
–r:年度税前投资收益率
1、一般储蓄计划
没有税收优惠
–储蓄本金不能延税
–储蓄利息不能延税
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
2、非税优个人年金计划
税收政策
–年金本金不能延税
–投资收益可延税
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
3、税优个人年金计划
税收政策
–年金本金可延税
–投资收益可延税
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
三种储蓄/年金计划累积价值比较
参见下页表
–税优个人年金>非税优个人年金>一般储蓄
若退休期间的适用税率更低,则税优个人年金计划的税收好处将更加突出
–因为除延税的好处(减少税款现值)外,退休期间较低的适用税率还降低了税款的绝对数额。
(如果有完全税收优惠的年金计划,一定要全额参加)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