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2007-12-17 14:03:34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意识,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创建良好的学生公寓社区生活环境活动。
第三条 公寓管理实行学校行政宏观协调、学生参与管理、辅导员密切配合的综合管理模式。同时,坚持照章办事、奖罚分明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以开展文明公寓和文明寝室建设为抓手,普及“星级宿舍”,创建“十佳文明宿舍”。
第一章 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学务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办”),职能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二)制定与调整全院学生住宿方案;
(三)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员的选聘、岗位调动、业绩考评、监督检查、解聘,受理学生对公寓管理人员的投诉;
(四)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公寓服务工作;
(五)指导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员
第六条 每栋学生公寓楼设管理员两名。学生公寓管理员职责如下:
(一)安全:认真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公寓楼的防火防盗工作。
1.对外来人员和携带贵重物品、大件物品离舍者,应主动询问并做好登记,发现有疑点的,应立即处理或报告。未经宿管办许可,学生公寓不得留宿非本公寓人员;
2.掌握用电安全常识、消防知识及急用电话号码;
3.经常检查本公寓公共场所,保管公寓大门、侧门及安全通道的钥匙并熟悉固定放置地点。严禁将公寓钥匙借给他人使用;
4.负责学生公寓公共财物安全,按时落锁,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
(二)卫生:
1.公寓内卫生责任区域,包括:大厅、走廊、楼梯、阳台、玻璃、墙壁、楼梯扶手、窗台、栏杆、天花板;
2.公寓外卫生责任区域,包括:公寓周围的道路、草地、树木、灌木等;
3.保持公寓内外整洁、美观。墙壁不得张贴各种宣传品和广告。
(三)信息:
1.及时报告学生对公寓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寝室内设施(如家具、电灯、电话、卫生用具)的配备及报修信息汇集工作;
3.及时反映和处理学生在公寓、寝室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生活:
1.维护本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督促学生遵守本办法。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宿管办;
2.防止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流入学生公寓;
3.在学生毕业或休、退、转学,办理退宿手续时,惯例员应检查该生寝室内的设施及其他物品是否完好,并收回其持有的寝室钥匙,室内物品缺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室内卫生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宿管会应接受宿管办的指导。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管理与生活服务等工作。开展公寓文化活动,协助宿管办处理学生违纪等问题。
第八条 宿管会由会长、办公室、纪律督察部、文化活动部、卫生生活部和各楼楼、层长组成。
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经个人自荐、自愿组合、民主评议、主管部门审查等程序产生。
宿管会设会长一人:会长负责宿管会的健康发展与分配整体工作任务。
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管理人事档案。
纪律督察部长一人:主要负责对楼、层长的工作考评,奖励与处罚;制订生活补贴报表。
文化活动部长一人:主要负责楼、层长团队建设,开展公寓文化活动。
卫生生活部长一人
依据“星级宿舍”和“十佳文明宿舍”的评分标准,定期开展寝室卫生评比工作,确保公寓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二节 楼长、层长
第九条 每栋学生公寓设楼长一名,楼长职责如下:
(一)定期组织召开本楼层长与寝室长例会;
(二)按时参加宿管会每周召开的楼长例会;
(三)监督检查本楼层长的日常工作。
楼长兼任层长职务
第十条 学生公寓楼每层设层长一名,层长职责如下:
(一)引导学生遵守公寓管理制度;
(二)配合公寓管理员开展服务工作;
(三)及时反映学生意见与建议;
(四)负责本层公共卫生清理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个寝室推选寝室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一)保管本寝室的公共财物;
(二)监督本寝室安全用电;
(三)寝室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并建立本寝室的卫生值日制度;
(四)本寝室的日常生活事务。
第四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一经办理住宿手续,即享有公寓居住权、对公寓公共设施及室内设备的使用权;
(二)对涉及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享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有权对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违章处理有异议时,有权依照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的义务
(一)服从学院对寝室和床位的安排、调整。
(二)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明公寓创建活动。
(三)做好个人和寝室卫生。
(四)寝室门口不得存放垃圾,保持学生公寓内外的卫生。
(五)寝室值日生应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应在指定的公寓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内设施或物品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应照价赔偿。若无法查明责任人,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该室人员共同赔偿。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第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做好寝室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和寝室内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电视、电脑、收录机等,不得从事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休、退、转学,应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实行管理员昼夜值班制度。学生进出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员的管理。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寝的,应事先告知管理员。
第十九条 来访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应在管理员处登记。对可疑物品,管理员有权不予放行。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发现公寓或寝室内有可疑人员或可疑迹象,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寝室内私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不得在个人床位使用床头灯和电风扇。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推销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公寓和寝室内赌博、玩麻将、燃放鞭炮、使用明火(包括蜡烛、各类明火炉具)、喂养宠物。
爱护各种消防安全设施,不得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五条 公寓内发生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应保持冷静,服从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秩序,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章 学生外宿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户籍所在地在新郑市区或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体住宿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外宿。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5月15日至5月31日集中办理外宿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走读手续,学生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到辅导员处说明个人情况,由辅导员对学生的个人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走读手续时,学生及家长本人须到学校一同办理。办理走读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学生的个人申请、家长的保证书、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家庭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因患有传染性疾病办理走读手续的,须出具省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须写明“不适合集体住宿”字样。此外,学生还须提供房主的担保书、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第三十条 学生在办理完毕走读手续后,应在24小时内结算水电费用,并在三天内搬离原住寝室。
第八章 学生公寓楼内废品回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不得回收学生的日常生活用品、废旧物品。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立即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有权制止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内回收学生日常生活用品、废旧物品。对不服从管理者,报学院保卫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回收本楼学生日常生活用品、废旧物品的,须由本人申请,宿管办批准。否则,公寓管理员有权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章 学生公寓水电卡的保管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加卡室每月按每个寝室的学生人数充水、充电。电卡、水卡由公寓管理员统一保管。每月1--3号由管理员统一充电。
第三十五条 如需要额外购电,由寝室成员凭有效证件到公寓管理员处取卡。每次充值不少于12度。
购电后,电卡应立即交回管理员处。如果电卡遗失应速到加卡室补办,费用自理。
第十章 自修室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觉维护室内学习秩序,不得在自修室内大声喧哗、吸烟、酗酒、打扑克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用物品占留自修室座位。
第十一章 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参与创建“星级宿舍”和“十佳文明宿舍”活动,学生在寝室文明建设中的表现及寝室考评成绩,将作为入党、选优、评奖、就业推荐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一)寝室公共卫生(值日生所负责的卫生区域):
地面卫生(3分),门、窗卫生(3分),卫生间卫生(4分)。
(二)寝室个人卫生:(每人10分)
床铺整理、被褥的叠放(3分)、鞋子的摆放(2分)、个人物品的整理(2分)、书桌整洁(3分)。
第三十九条 卫生检查评分办法:
寝室卫生总分=寝室内的公共卫生评分+该寝室最差个人卫生评分
第四十条 寝室内公共区域卫生不合格者(6分)将不予进行个人评分,如:卫生间或房间内有异味、马桶或洗脸池不洁净,门、窗、玻璃不干净,房间地面卫生未清扫。
第四十一条 具体奖励措施:
第一次评优:悬挂一周流动锦旗的,给予5元以内的物质奖励。
连续第二次评优:悬挂两周流动锦旗的,给予10元以内的物质奖励。
连续第三次评优:悬挂三周“三星级寝室”锦旗的,给予15元以内的物质奖励。
连续第四次评优:悬挂四周“四星级寝室”锦旗的,给予20元以内的物质奖励。
连续第五次评优:悬挂八周“五星级寝室”锦旗的,给予25元以内的物质奖励。
全院十佳文明宿舍:悬挂一个学期“十佳文明寝室”锦旗的,给予50元以内的物质奖励。
全院十佳文明宿舍的评选条件为:该宿舍在本学年曾被评为5星级寝室,并且所有成员在上学期无不及格、留级与违纪现象。
第十二章 违章处理的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公物赔偿处理者,由宿管办做出决定并具体执行。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被处理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系。
第四十四条 违纪情节较为严重的,按照《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学院新制定的与学生宿舍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务处。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