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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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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甬政办发[2013]2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稳定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重点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发放程序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认定程序与时间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外地引进的高级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经认定的所有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主要成员于2012年底前一次性汇总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审核后发放《优惠证》2013起,外地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认定发放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引进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每季度末前向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项办公室汇总后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准予发放《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1《外地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
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1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3)高层次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二、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解决程序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由引进单位为主解决,有关部门协助推荐。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引进单位确实无法解决的,可在每季度起始月15日内,由人才引进单位向纳税地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申请提出就业协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优惠证》复印件、现工作单位及情况说明、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市专项办公室受理汇总后,及时会同组织、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接收单位研究协商解决办法,对符合转(调)任条件可安排在相应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职数等情况统筹考虑。经研究协商提出初步解决建议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按以下程序分类办理解决。(一)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转(调)任至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接收单位应分别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按现行有关管理办法申报办理用编、用职数、转(调)任和入编手续。(二)对有意愿去企业工作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可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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