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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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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保留学籍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助或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交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教务办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院教务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处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一个组成部分,各院可采取多种考勤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条 凡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报经学校批准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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