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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状

时间:2011-05-12 20:15:07    下载该word文档

来源: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编者按: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省厅党委以及我局党委提出了建设海西、公安先行。作为禁毒部门,如何围绕海西大局,主动融入,主动对接,尽心作为,着力先行是当前工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此,支队立足于禁毒工作的实际,在总结一年来贯彻实施《禁毒法》基础上,就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为本市建设服务进行调研和探讨。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国家禁毒委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戒毒帮教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一项新的人性化戒毒康复措施,是贯彻实施《禁毒法》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状分析

  某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4650名。2005年至2008年全市有2964名吸毒人员被强制、劳教戒毒和治安拘留,其中强制戒毒676人、劳教戒毒1169人、治安拘留1119人(常住户口2225人、流动人口739人)《禁毒法》实施以来,为推进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市禁毒委选择了思明区开元街道、湖里区江头街道、集美区杏林街道、同安区洪塘镇等四个街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先后开设了两家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目前登记入组美沙酮替代治疗逾千人。全市已有986人签订社区康复协议,新增吸食海洛因人数大幅下降。通过有效地社区帮教,已有290人戒除毒瘾,并办理了撤销帮教手续。

  《禁毒法》实施前,我市按照禁毒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打击力度,实行抓获吸毒人员直接强制戒毒的办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戒毒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原来的强制戒毒期限为3-6个月,劳教戒毒为1-3年。《禁毒法》实施后,取消了劳教戒毒,戒毒模式进行了重新划分,形成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药物治疗、社区康复等多层次戒毒模式。突出人性化管理,实行抓获吸毒人员先由社区管理,管理不好再强制隔离戒毒的办法。戒毒工作由关押状态转到社区进行开放式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幅下降,街(镇)的禁毒工作量大幅增加。现在的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强制隔离戒毒2年,可延长1年,社区康复3年。对吸毒人员的法定戒毒周期由原来最长36个月,延长到现在最长9年。戒毒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更加体现人性化管理理念。

  二、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缺乏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首先,对《禁毒法》规定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和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是构建一个完整的戒毒体系,对戒毒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可以实现生理脱毒、身体康复和后续照顾这一完整的戒毒过程,实现科学戒毒这一理念认识不足,坚守一朝吸毒,终生戒毒。吸毒人员一旦染毒,想要戒断毒瘾几乎不可能的错误观念。于是对他们不关心,甚至歧视。其次,对吸毒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只知吸毒人员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应予惩处。不明白吸毒人员是公民,是社会毒品问题的受害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应予保护;不明白吸毒人员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赖者,是病人,对其毒品依赖成瘾的病症应予治疗;不明白吸毒人员中部分身处社会弱势群体或低层,对其生活无着的状况应予救助。对吸毒人员这种法律身份的多重性、复杂性的处理没有采取综合施策的办法,对这一特殊群体,存在着重处罚、轻矫治的现象。再次,有的认为国务院《戒毒条例》还未出台,下一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知如何搞,辖区内目前吸毒人员也不多,对社会危害不明显,加上人、财、物都不具备,没有必要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没有认识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禁毒法》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一系列新的戒毒康复制度,纳入禁毒的法律体系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吸毒人员的一种人文关怀。就社区戒毒康复而言,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同时也是受害者,也是病人,他们同样需要社会的尊重、单位的接纳、朋友的理解、家人的关爱。但我们也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正常需求得不到满足,经常受到来自社会、单位、朋友、家庭有形无形、有意无意的厌恶、疏远、拒绝、憎恨,这样逐步使这些人成为格格不入社会生活的边缘人群,造成有些人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甚至重操旧业,重蹈覆辙。因此,在禁毒工作中,必须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重视和关爱戒毒人员,这样有利于增强戒毒人员的信心,争取他们及其亲属的配合和支持,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重新步入正常生活,从而达到提高戒毒效果的目的。

  (二)有的禁毒成员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既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的综合性工程,又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禁毒法》实施后,有的成员单位没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对待禁毒工作,把禁毒工作孤立起来看待,错误认为禁毒工作是公安部门的责任,跟自己关系不大,没有认识到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工作主动性不强,没有认真的履行自身的法定责任。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

  《禁毒法》施行后,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区、街(镇)的重视下,全市有序开展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虽然有的区、街道这项工作开展得不错,但总体发展不平衡,研究得还不够,存在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工作力度有待加强。有的片面认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可以慢慢来,等其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好了,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了,可照搬照抄,省心省力,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这项工作。

  (四)宣传力度不大

  客观上《禁毒法》实施时间不长,主观上有的单位和禁毒职能部门没有研究制定《禁毒法》贯彻实施意见或办法,没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尤其对流动人口、不良行为青少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无业闲散人员等高危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不到位,流于形式。上级有要求就宣传一下,没有强调就没有行动,一般是“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宣传一阵子,应付了事,平时宣传得少,甚至没有宣传,更没有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禁绝毒品的方针政策不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有的区、街道没有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创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没制定计划目标;有的虽然年初制定了目标计划,但很少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年底更没有考核和奖惩,不能有效调动大家的禁毒工作积极性,致使干好干坏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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