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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

时间:2014-07-21    下载该word文档


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
须知




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

减免税设备后续业务包括使用情况年报、解除监管、设备结转、抵押贷款、异地监管、补税、退运和税款担保。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携带所需材料进行预录入后向海关提交申请和材料。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
海关总署2008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见附件2,包括《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和《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上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备注:若不存在《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所列的情况则无须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二、解除监管
海关总署2008179号令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监管年限为5年(自设备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附件3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原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 4.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以上材料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三、设备结转
海关总署2008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办理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办理设备结出手续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附件4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等; 3.结转双方签订的结转合同正本; 4.结转双方的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结转双方的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

栏)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见附件1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
1.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
2.转入方应具备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优惠的资格(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应提供复印件)
3.结转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出方企业凭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复印件比照届满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程序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抵押贷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申请表(附件5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下列形式的担保(三选一):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附件6
4.企业以往抵押贷款的情况报告;
5.被抵押的减免税货物有抵押纪录且未到海关核销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原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 7.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8.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9.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10.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其他材料同上。
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实一致”,并予以签章。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延期申请表(附件7
2.银行出具的同意抵押贷款延期的相关函件或减免税申请人、银行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延期合同
3.海关出具的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贷款通知复印件; 4.企业申请抵押贷款延期报告(写明原因)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抵押贷款到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在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凭减免税抵押贷款销案申请和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到海关办理抵押贷款的销案手续。
备注:
1.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 2各项报告应打印清楚无误
3.申请抵押贷款的减免税设备应在监管年限内
4.抵押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企业凭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到海关

进行核销
五、异地监管 海关总署2008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1.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附件8
2.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原进口设备的合同和发票;
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5.设备转出方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 六、补税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经海关核准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时,应当按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税款。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附件9
2.原审批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证明;
3.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和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5.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7.其它海关需要的单证。
备注:补税入库完毕后,企业凭进口报关单证本和复印件以及税

单正本和复印件比照届满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程序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七、退运
1.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附件10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4.其它海关需要的单证。
备注:退运后,企业凭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复印件比照届满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程序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八、税款担保
海关总署2008179号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附件11
2.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税货物到港时间、点,项目统一编号以及申请税款担保的原因) 3.到货通知或提单等减免税货物已到港的书面证明; 4.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5.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提供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见附件1 7.其它海关需要的单证。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

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所需材料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附件12 2.减免税设备申请税款担保的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 备注: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 附件:
1《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2《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3《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 4《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 5《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申请表》 6《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7《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延期申请表》 8《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 9《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 10《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 1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12《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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