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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南京大学章程》等法律和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 阳光工程 ,坚持 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那么,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方案和录取原那么,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方案、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 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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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科招办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招生政策、录取情况的咨询,并协助本科招办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方案
第九条 根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结合我校 三三制 人才培养改革方案,2022年我校继续实行按院系和按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方案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00人。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开展,兼顾历年方案安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方案,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我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按学校年度本科招生方案总数的1%制定预留方案,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优先考虑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那么
第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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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那么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那么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平行志愿省份征平生源及非平行志愿省份非一志愿生源要求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低于已投档考生的平均分。假设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仍缺乏,剩余方案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专业级差原那么进行专业录取,专业级差依次为1、1、0分。
第十七条 我校原那么上成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档后扣除加分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八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学方案等录取方法依据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我校保送生、国防生、定向生(含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方案、定向西藏方案、艺术类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有关招生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建议非英语考生报考所学语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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