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典权制度作者:胡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4期
摘 要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据史料记载典权制度始于西周,经历了混沌时期在近代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典权制度其实质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但是自我国《物权法》起草以来学术界、立法者对典权制度的存与废一直争论不休,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典权制度却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的确确的存在,由于我国至今未将典权制度写入《物权法》中,使得典权制度没有法律的调整、约束,只能靠治安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来约束,本文认为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确实存在不妥之处。
关键词 典权 用益物权 物权
作者简介:胡月,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法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16
一、典权制度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制度不仅仅是一项用益物权制度,它亦是我国传统民俗的延续。他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再到废止的过程,经历了从典当、质押、买卖等相分离的过程。典权制度操作灵活简便、人民易于接受。典权制度最初产生于典当行业中。而在我国,典当一词有两种释义,其一典当是指典当行为、典当行业;其二是指典当业,而典当常备人民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是指借款人或者典当人将其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转移典权人占有,典权人支付对价的行为。因此,从事典当行业的主体为典权人。典权制度是我国自有的一项制度,在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中第911条规定了“典权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为使用收益之权利”。在梁慧星与陈华彬所著的《物权法》一书中则沿袭了这一概念,其将典权定义为“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方不动产而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及其所占有基地的基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典权制度是在不动产之上设立的一项制度,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对该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典权其实质为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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