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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内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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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第一章:导论

1、青年教师学习 “教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是强化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意识的必然要求2教师岗位规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3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需要

4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容.

★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用法律来规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3.依法治教的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款、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围

4.依法治教的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国务院制定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1)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2)教育行政执法队伍;3)教育督导队伍;4)教育司法队伍;5)教育法律服务队伍。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包括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5、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6、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①起点上的平等②过程中的平等③终点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围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7、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2.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

4.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

8、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

①在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②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区别: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

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④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

9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

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性作用。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①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 ②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1是一种行为规;○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3.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4)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

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2)公益性3)平等性4)终身性

4.教育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作用: 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二、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

○2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5教育法律规:-----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概括性和规性的特点。

2.教育法律规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与联系:①联系:教育法律规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的载体。

②教育法律规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3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教育法律规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

4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

教育法律规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容,而不是全部容。

5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用教育法条文表述

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

6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本身

7、教育法律规的结构:

①法定条件-法律规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②行为准则(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处罚条款)

8、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

二、.教育法律:

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2)教育单行法律——四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三、.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1)国家教育行政法规;2)地方性教育法规;

四.、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大纲、标准等。

1) 地方性教育规章;2) 部门教育规章;

五.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

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9.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畴。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10.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容

1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①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③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

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1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①涵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

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1)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

2)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3)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13.教育法律关系容— 权利与义务

①涵义:教育法律关系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 能—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围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责 任—教育法律规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行政机关:

①★涵义: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且独立的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②行政主体地位:

1)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体现: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主体确定性、容法定性。

③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a创制权b决定权c命令权 4)执法权5)处罚权6)监督权g奖励权8)物质帮助权 9)行政复议权

★学校—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从法不视角看: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是事业法人单位。

法学上讲学校的特点: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同:设置目的、经费来源、调节手段等均不同于企业。

1.学校的法律地位:

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①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②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利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学生-----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

1)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2)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3)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4)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

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2、学生的权力:

1)学生的基本权利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

2)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

(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学生)

3、学生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

b、遵守学生行为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注意的问题

1、年龄特点2、心理特点3、生理特点

5、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平等)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

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

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

教师对学生的权力进行维护

2)平等关系:

人格上的平等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绩、品行)要公正客观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的法律地位: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2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

○2、我们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③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

★2、教师的权利—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

6)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7)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

3.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4.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1)教师资格分为:1)幼儿园2)小学3)初级中学4)高级中学5)高等学校教师 6)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

(2)教师资格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5) 身体健康。

(3)资格考试: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形式: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办。

考试类别:六 类; 考试时间:每年一次

(4)资格认定:

初中以下\高中\实习指导\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5年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职务系列规定

小学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①助教②讲师③副教授④教授

任职条件-----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评审规定: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

三、★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工作制度。

1)聘任制特征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教师聘任制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我国的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教师接受学校的行政管理不同于纯粹的雇佣关系。

2)聘任制基本形式

招 聘-----公开、公正,择优聘用。

续 聘-----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

解 聘--用人单位因故不适宜继续聘

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辞 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3)教师考核容

政治思想: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工作态度:履行职责中所应具备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成绩:工作量、教学效果、教育效果、研究成绩和论著成果等。

5.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1)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

2)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

3)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4)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 ,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

二、 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1)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2)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

3)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如何理解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

○2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a、必须有法律规的规定(法律规定性)

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性)

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归责的特定性)

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有损害事实

②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1)制裁(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

①对人身的制裁

②对行为的限制③剥夺财产④申诫罚

2)补救①财产上的补救②精神上的补救

③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3)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5.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学校、教师以及教职工

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6.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a.国家机关——主要是补救性的,无制裁性法律责任;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c.学校与校长——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d.教师以及教职工——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e.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f. 家长(监护人)——批评教育和罚款;g.其他公民和法人——制裁、补救和强制。

7、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1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3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4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6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7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8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9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2.原因分析: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教育保护责任与管理责任——管理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但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4.《办法》所规定的重要容:

关于学校责任围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关于适用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学生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责任”)

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和经费来源——学校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经费来源:一是学校自筹(预算外收入),二是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三是鼓励学生和学校参加相应的保险。

5.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责任围: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围发生的伤害事故;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

责任标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

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有关行政法规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定来确定。包括:常规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

★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

1、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权利受到伤害—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2具有补偿性—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

○3实施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2.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

2促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3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的制度。

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

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纪检部门、监察机关、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受理的申诉。教师申诉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

4、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2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5、教师申诉围:

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

C、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7、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8、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a、提出申诉 {容包括:○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3申诉要求(具体要求)

○4申诉理由(事实)○5附项}

b、对申诉的受理:○1符合条件的受理○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3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c、对申诉的处理(30日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有:○1维持原处理结果○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重新处理○4撤销原处理决定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

是受教育法保证的法定的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

2、受教育者申诉的围(6项)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监护人)、被申诉人(单位4、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

提出申诉、受理、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1、教育行政复议的围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对不作为违法的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校办企业)

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2、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 请(15日)

受 理(10日)应予受理不予受理重新申请

审 理 (7日)

决 定 执 行(15日)

1.★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法律救济活动。具有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底确定、被告举证和不得调节等特点。

2.行政诉讼的受案围(9项)

3.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4.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讼诉过程:

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法律受案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1、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②分机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职务行为主体 职务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3、行政赔偿的围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侵犯财产的无法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5、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提起

受理及赔偿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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