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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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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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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我校实行每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能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经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18学时为一个基本学分单位,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年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多选学分。
  每年最高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1);
  每年最低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2)。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选课应在学院指导下按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一旦选定,应认真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未取得学分时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学有余力时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其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能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她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学习部分课程。 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办理自修申请手续。自修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自修;考查课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八条 重修可采取参加课程重修班、插班重修、课程置换和自修等方式。课程置换适用于转学、转专业和校际交流学生。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考查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实习、见习等实践环节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二级记分制;全校任选课采取二级记分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保健体育课学习,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能够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二十二条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请假一周以内须由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能够申请重修。重修后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期重考仅限于毕业年的不及格课程或因教学计划变动不再开设的课程。
  重考在命题难度上与期末考试一致,并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提交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能够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事假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且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能否重修或重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表现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和出国成绩单时,按课程考试的高分记载;但在平时的各项评优活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度。
  (一)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n  n≥60 
 课程绩点=
        0  n<60  (百分记分制)
        70  合格
 课程绩点=
        0  不合格  (二级记分制)
  (二) 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取得的课程绩点,可代替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零,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能够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山东大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二年级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属重点高校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山东省教育厅,经审批同意后,按转学条件要求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我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允许一年级学生在统一安排时间内自主申请经过免试或考试转专业。在读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下列特殊情况者,学校可考虑其转专业。
  (一)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试,成绩优良者;
  (三)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能够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或累计两次受到成绩警告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平均学分绩点70(含70)以上且未受过两次以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经过,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七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一)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
  (二)所缺学分20学分以上必须在校延期修读。所缺学分在1020学分间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给予永久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有成绩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校有权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二条 专科(高职)学生、进修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主题词:学生 学籍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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