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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
20201023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11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111日起施行)



第一章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垃圾治理第四章生活污水治理第五章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六章村容乡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环境治理,有效改善和保护乡村环境,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治理是指以乡村垃圾、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提升村容乡貌为主要内容,对乡村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乡村环境治理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建立乡村环境治理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发展与改革、财政、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水利、文化和旅游、扶贫、卫生与健康、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乡村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建立政府积极扶持、集体经济投入、社会资金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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