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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补助标准是什么?要了解相关政策的朋友可以阅读以下这篇范文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为保障我县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顺利实施,加强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是指根据《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要求,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精神药物治疗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二)拥有霍邱县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或县民政部门出具贫困 证明 的精神残疾人。
第三条 201X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由省与县两级财政按8︰2比例筹集,超出任务范围的,由县级财政承担。
以后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 补助对象本人及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二)精神疾病门诊诊治或住院治疗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材料;
(三)药费发票:上年度或本年度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的补偿单及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或购药凭证);
(四)对没有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贫困精神残疾人需持有当地村委会或社居委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医院诊治有关材料。
第五条 县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定。
对符合条件者,在其《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发放表》,并将全县享受药费补助政策的对象及时审核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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