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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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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7-03-0209:55发文单位:连云港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工作所在地(连云港市行政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正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条正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凭据报销。
第七条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非连云港市政府补贴的飞机航班,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以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可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在当地政府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住宿;没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第十三条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可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市内每人每天100元,市外(指离开连云港市行政区)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30元。第十九条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在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市外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讯等支出(自带交通工具,减半补助)。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销。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第六章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开连云港市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市内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连云港市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五条办理。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本单位。
第二十七条到市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赴市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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