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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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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明政[2008]4【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21【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实行财税分成。现将《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试行办法顺利实施。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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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

为推动各级联建重要基础设施,联办工业园区,引进重大项目,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实现项目共建共享共赢,特制定以下办法。一、实行财税分成的项目(一)共建园区
共建园区为:市本级与县(市、区)(简称县,下同)之间、县与县之间联办的工业园区。共建园区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为:设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按股权比例由市、县政府授权选派,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具体开发建设。(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为:以市本级为主争取并由市本级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三)“飞地”项目“飞地项目”为:
1.以市本级为主引进、落户到县的项目;2.以县为主引进、落户到市本级辖区的项目;3.以县为主引进、落户到其他县的项目;4.以市与县之间、县与县之间资产重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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