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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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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9-0609合同编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筹集、面向备案家庭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
3.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认真核对乙方信息,发现乙方信息与配租信息不符的,甲方应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一致后,方可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4.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正文条款、相关附件及承诺书内容等。乙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涉及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乙方应填写真实信息,以便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完成后,应确保各签约方至少都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别提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甲方可结合市场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租金。甲方房屋租金调整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告,租金调整公告将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楼栋明显位置进行张贴。乙方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须按照届时新的租金标准签约,并缴纳租金。
二、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可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补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足额缴纳租金后领取补贴。
三、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备案资格。
四、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根据国家及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乙方承租使用行为特别提示如下:
(一)按照政策规定的正当程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提交资料真实有效;(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觉爱护公共租赁住房内的装饰及设备设施,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三)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
(六)不得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七)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
乙方若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及上述提示,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项目名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服务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编:>>>>乙方:>>>>
资格审核备案编号:>>>>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编:>>>>
(共同承租人可相应增加,共同承租人应注明和承租人的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3号)及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