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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时间:2012-04-27 00:53:23    下载该word文档

巴中市巴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日期:20120301 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区政府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0935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的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并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高缴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缴费的,最高补贴为70元。

  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除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按一定比例分担,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对重度残疾人(系指持有县级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一级或二级残疾证件的)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同时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资助及银行利息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和方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执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二)在国家未出台新农保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封存。

  (四)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计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管理。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缴费和补缴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时,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不缴费,也不补缴,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年参保缴费。

  2、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四)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待遇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五)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并享受以后的待遇调整政策。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指定的受益人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原则上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新农保基金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拔、发放进行适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经办新农保各项业务工作。

  八、经办管理服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要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认真记录新农保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网络和业务档案标准化建设,在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整合,融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经办业务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新农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的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含到龄未办理领取手续的人员),按原办法继续支付,并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将其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按新农保规定计发养老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后结合我区实际贯彻落实。

  十、法律责任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生存认证。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的,应追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新农保基金流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人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民政、残联、人口与计生、交通、扶贫、国土、水务、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加强督促检查,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bzq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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