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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12-02 22:41:25    下载该word文档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7.22
【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1942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98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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