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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探讨——以黑龙江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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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6期 边疆经济与文化 N仉6.2O13 (总第114期) THE BOP.DERECONOMYAND CULTURE ene ̄e1Nm114 【边疆经济】 “五七工" “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探讨 以黑龙江省为例 睿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要:黑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 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此项政策的出台为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边缘人提供了终生的制度 性养老保障。然后,此项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着申请程序复杂、身份认证难等问题。本文深入分析了这些问 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及建议,以完善黑龙江省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 “五七工”; “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5409(2013)06-0035-03 黑龙江省政府于2009年6月出台了 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政策。本文对此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提出 .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五七工”、“家属工” “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70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 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上世纪60年代初,为响应毛主席的“五七”指示和工业学大庆的号 召,众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纷纷走出家门,随丈夫来到工矿企业,自发组织生产劳动。随后不少国有企 业出资兴办了集体企业,组织职工家属进入了企业不同的生产岗位,从事辅助生产、生活后勤等工作,为 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2.“五七工”、“家属工”被拒绝在社保大门之外,养老社会问题凸显 目前“家属工”、“五七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大部分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和原主办国有企业的零星救助的 办法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不少国有企业 兴办的集体企业因规模、经营、体制等诸多历史原因,纷纷于上世纪90年代初解散或破产。在此工作的 “五七工”、“家属工”成为了失业大军,原主办国有企业为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每年艰难地自筹资金进 行困难救济和帮扶,加重了国有企业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行的基本养 老保险政策又无法纳入参保范围,被社会保险“边缘化”的现象已经凸显。 二、“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1.主要内容 (1)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 通知》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①本通知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③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 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o周岁以上。” 2)缴费方式及基本养老金标准 收稿日期:2013—04-01 作者简介:王睿(1989一),女,黑龙江牡丹江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保障研究。 NJGJGJUWENHA圆 
边疆经济与文化2013年第6期  Boile Economy And Culur No.6.2013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 施细则》规定:考虑到该群体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 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 000 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 50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缴费额 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 根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368元,月;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 45元,月御寒津贴,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也应当享受这一待遇,因此这部分人员纳入后 实际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为413元,月。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13元阴 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鉴于“五七工”、 “家属工”这一群体的 特殊性,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核 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 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3)政府及相关企业的责任 这部分人员在历史上曾为我省作出一定的贡献,由于未享受到制度性养老保障,没有固定收入,年龄 又较大,生活比较困难,为体现政府关怀及企业、个人责任,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 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其中市地)、县 市、区)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政府承担部分由同级 财政承担,并纳入下一轮省对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项目之中,省直企业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 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农垦总局纳人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省农垦总局或所属企业承担,中直 行业企业纳人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本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4)基金及人员管理 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全省“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纳入人员的基本养 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在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折或银行卡,并 按月将基本养老金划拨到户。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政府及相关企 业承担部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各市地)、县市)、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纳 人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政府和相关企业承担部分,征缴后全部上缴至省级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发放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2009年当年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据实一次 性拨付,以后年度纳入各地基本养老保险支付。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 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 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其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范围基金支付,标准与其他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一致。 2.“五七工”、 “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申请程序复杂、认证难 对于申请人员来说,由于历史跨度时间较长,大部分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已倒闭或消失,能够证 明其“五七工”、“家属工”身份的原始资料因年代太过久远收集十分困难,这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材料审核工作增加了难度。对于那些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劳动保障、纪检监 察、公安、企业主管及工会、信访等部门将共同甄别认定,但如何甄别认定在政策中并无相关细则。同时, 部分人员因原始材料不全、或无任何原始材料而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这种缺乏诚信的作法更增加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别材料工作的难度。由此可以看出, “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申请程序相当复杂、认证难。 (2)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太高,收益难以保障 其一,缴费基数太高。对于部分困难家庭来说,一次性缴纳几万元的确是笔沉重的负担。虽然政策考 虑到了部分缴不起费用的人员,可采取银行贷款的办法解决,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最低基准利 率,但对于每个月不到450元生活费的他们,如何偿还这笔贷款也是现实的问题。 其二,缴费比例过高。从资金来源上看,政策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其中缴费额度 的80%由个人承担,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只承担20%,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 性,存在着制度设计的不公平。 其三,养老基金支付能力比较脆弱。 “五七工”、 “家属工”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后,其基本养老金将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造成基金收支新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加 NJGJGdUWENH 
王謇: “五七工”、“家■工”养老保险制度探讨 
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存入银行的形式而不是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来实现 其保值增值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难以保障。 其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监督体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在50年代颁布的,有许多具体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 实际。虽然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涉及到了社会保险问题,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五七工”、 “家属工”养老保险工作主要靠行政推动,管理方式、方法、手段比较落后,工作系统的稳定性、协调性 差。在管理体制环节,涉及劳动、税务、人事、民政、体改等各个部门,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为法定的 主管机关其权限根本不足以全面行使各种管理、协调以及监督职能,各部门之间会为一些不应有的问题相 互掣肘而不能及时有效的落实政策。 三、完善制度,让“五七工”、“家属工”老有所养 1.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严格制定认证、审批程序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上下合 力攻坚、规范有序的良好工作局面。从认定、审核、审批环节上严格把关,谁签字谁负责,防止冒领现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拟纳入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同时实行灵活的跟踪监督检查。 2.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针对“五七工”、“家属工”养老金待遇普遍偏低的实际情况,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 增长和物价变化等方面的情况,建立起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效机制,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困难省份在政策上和 资金上给予倾斜。省、市、县区)财政应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有关部门根据本 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设计出几个不同档位的缴费标准,初步形成一个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缴费水平不同、待遇水平相对均衡的弹性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3.加强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收益性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该允许和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地进入证券市场, 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更好地分享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提高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从国 际的经验来看,应将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分主体管理,独立运营,并进行分别考核与监督, 彻底解决“空账”问题。统筹基金运作原理简单,其求当期平衡,管理任务集中于资金的划转和调剂,更 适于由政府实体来管理;个人账户基金运作复杂,易受侵犯,由市场实体来管理更容易分清责任、有效增 值。另外,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机构引人竞争机制,从而保证基金安全、高效的运行。国家应当抓紧立 法,鼓励并规范建立几家股份制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按时接收、账户管理、投资 运作和到期发放。个人账户的缴费由法定征集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下按时足额划人基金管理公司账 户,由其进行投资运作。 4.加强社会保险法制法规建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国家应重视和加强养老保险立法工作,为我国养老保险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使养老保险进一步走上 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加快建立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独立于体制外的基金监管机制,组 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实行社会化、民主化的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预报系统等, 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行政监管、社会化监管、法 律监管全方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何子英。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基于浙江省德清县的研究EJ].浙江社会科学,2010(3). [2]刘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西安社会科学,2010(1). [3]陈淑君,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讨[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4]杨宏,吴长春.完善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体系[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5]沈文吉占.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E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0(1). [6]汪泓,吴忠,陈心德.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商业研究,2006(23). [7]杨立雄,何洪静.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创新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7(3). [责任编辑:张雅安] NJGJGJ UWNHA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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