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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325日发布),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因病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院医务所提出意见,招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的,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1、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未注册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自注册之日起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作退学处理。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广西艺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办法》申请贷款、缓交学费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前学生可暂时随原班级上课,经批准后学生可予注册。
3、办理请假、贷款、缓交学费等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须在注册日前(含注册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实行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补考成绩最高均以60分记载,再修课程考核成绩以及毕业论文二次答辩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每门课程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最高成绩。
第十一条考试的形式及评分、记分、成绩的公布等按照《广西艺术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四条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再修。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因病须持院医务所证明)向开课单位及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开课单位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如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天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作旷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作零分计。
课程的缓考,原则上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下一次相同科目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无特殊原因者学分制学生再修考试不准缓考。
第十六条学生上课应执行考勤。凡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无故缺席者,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学分制学生可申请再修;学年制学生可通过自学或请教师个别辅导后,于毕业前申请参加一次毕业前补考。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关处理办法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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