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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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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7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41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如遇学校开学较晚等特殊情况,则请假时间自动截止至9月底研究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之前。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我校列入“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研究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在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在交齐该学年应缴费用(研究生学费及住宿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渠道申请助学贷款或办理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旷课2周及2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及各个必修环节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者,该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八条 研究生要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尊敬师长,守纪律,爱公物,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学术道德,遵守课堂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对扰乱纪律、破坏公物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要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请假表》;病假需附医生诊断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并报所在学院(部)备案;请假1周以上由导师和学院(部)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事病假不得超过2周。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者应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请假期满,研究生须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时,须提前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未经批准者应按时返校。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擅自离校的研究生,逾期2周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出示假证明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和出国旅游等因私出国事宜。因私自费出国留学者须向研究生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因公出国,如参加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或项目合作等须持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复印件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申请表》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须及时到研究生院销假。短期因公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国家公派或校际合作出国留学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按照国家婚姻法有关规定执行。不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生育,确需在校期间生育的,生育指标及孩子户口等生活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自行解决。生育期间,根据本人要求,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含休学);非全日制及申请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为6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可以延期毕业。在延长期内,不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住宿问题由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解决,无法解决时需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按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每位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本学科及相邻学科的培养方案,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会同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应对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进度等作出规划。培养计划要充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积极发挥研究生的特长和创造精神。

在导师指导下,新生应在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制定,凡未按规定制订培养计划者,将无法记载所学课程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凡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查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通过、不通过”记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作业或读书报告,或缺课学时超过本课程总学时的1/3(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未达到抽查次数2/3以上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凭有关证明,提前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任课教师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未提前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者,须按时参加考核,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一律进行重修。

(二)重修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按研究生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重修或缓考课程的学分必须在研究生中期考核或中期筛选之前获得,重修或缓考通过者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四)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在学生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在其他高等院校进行部分课程学习,考核合格者,凭有关学校研究生院(部、处)出具的成绩单取得相应学分。但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等,是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必修环节的重要内容,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确保其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与圆满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经导师同意,可以按研究生课程进修生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6-8门,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辅修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的课程重复。按规定修满课程及学分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在该生退学后3年内的,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学事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学科建设、培养目标和培养条件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在学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以及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专业发展等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如下:

(一)转专业原则上在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之间进行,同时,需要考虑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之间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及录取要求的对应性。

(二)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拟转入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进行考核与审批,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实施。

(三)转专业原则上在研究生入学第一学期之后到第二学年结束之前完成,具体受理时间为春季学期的3月份、秋季学期的10月份,过期将不予受理;且研究生在学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四)转专业申请被批准后,须按转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需更换导师、学院的,须同时办理转导师、转学院等手续。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6周的;

(二)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创业。休学创业原则上在完成本专业应修课程和相应学分的基础上实施,凡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休学创业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要办理休学手续。一般由本人申请(需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学院或研究生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研究生在接到通知后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除严重疾病或极特殊原因外,研究生休学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三十三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1学期为单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4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国家或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及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硕士生中期筛选或博士生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以及硕博连读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且认为不宜作硕士生培养者(具体参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生中期筛选与博士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逾期2周者;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 按以上规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研究生院)经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若不能及时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网页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天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退学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后视为送达)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是否发给肄业证书,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执行。

退学研究生的退费事宜参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学生分配就业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学生档案主管部门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按规定完成缴费义务,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按规定完成缴费义务,但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后仍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硕博连读研究生若中期考核不通过,可以改做硕士学位论文,按硕士生有关规定执行;若中期考核不通过且认为不宜作硕士生培养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习期满1年,已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并按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且取得2/3以上(含2/3)规定学分者;或已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论文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习不满1学年者,或学习期满1年但课程学习未取得2/3以上规定学分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学习成绩单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已经办理结业、肄业的研究生,不再受理课程补修、重修及毕业论文答辩等相关事宜,不换发已颁发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授予,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四十八 研究生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按本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研究生,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若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五十三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位论文、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十四 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者,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对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五十七 研究生的违规违纪处分,参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参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五十八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或学工处)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经研究后作出决定。

开除学籍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征求导师和学院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十九 对研究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十 研究生对学校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若有异议,可以按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参见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六十一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等材料,归入学校相关部门的文书档案。

第六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十四 本细则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六十五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研究生。

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十六 本细则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十七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执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六十八 本细则若与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的新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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