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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诉状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那如果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就不能提出抗诉行政抗诉申诉状,下面是整理的行政抗诉申诉状。 行政抗诉申诉书 申请人:张某某、汉族。
19xx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51090319xx01220331,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升红社区4组77号。 联系电话:1354xxxx707。
被抗诉申请人:遂宁市城乡规划局,地址:遂宁市渠河中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吴炳麟、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理委员会,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玫瑰大道,法定代表人:白辉龙、主任。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二次违法更改椿香水韵小区规划一案,不服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故向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督促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向该院提请的行政起诉,并依法作出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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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10日,申请人发现椿香水韵小区社区活动中心无故被加高,于是找到被申请第三人咨询,被告之椿香水韵小区规划已被二次更改,且得到了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
于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请口头和书面询问,被申请人2月23日书面回复申请人确认二次更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二次变更椿香水韵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行政许可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并侵犯了申请人及小区业主的利益。
于20xx年3月22日向遂宁市人民政府 提起行政复议, 遂宁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复
申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6月4日,住址:江油市新安镇文化街54号。
被申诉人:邹某某,女,生于19xx年11月10日,住址:绵阳市涪城区御营新村42幢2单元5楼2号。
被申诉人:刘某某,女,生于19xx年4月6日,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北路45号1幢2单元35号。 被申诉人:绵阳市金道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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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