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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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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清劳社[2008]44

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2006]97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文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城修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下同)。从本通知下发
1
之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办法:(一)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的20%1%计征。按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其农民工保险费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的20%1%计征。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统一参保。参保时建筑施工企业须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在开工前到批准建设项目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参保和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起,将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农民工花名册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如该项目的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必须出具该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凡不出具上述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也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五、建设工程项目以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作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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