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屋居住权合同
甲方(所有权人):
乙方(居住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房屋居住权设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概况
1.设定居住权的房屋位于 市 路 号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号(下称“标的房屋”),所有权由甲方享有。
2.标的房屋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建筑面积 ㎡。
3.标的房屋现状为 房屋:
(1)毛坯房;(2)简装修;(3)精装修。
二、居住权设立原因
基于以下第 种原因,甲方以其所有的标的房屋为乙方设定居住权:
(1)工作关系;(2)亲属关系:(3)其他原因。
三、居住权内容
1.标的房屋的居住权期限为 年,自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居住权之日起算。
2.居住权设立期间,享有标的房屋居住权的人员范围为以下第 种:
(1)仅限于乙方自己;
(2)乙方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3)乙方及其亲属。
3.居住权有效期限内,居住权人有权居住的房屋范围为以下第
种:
(1)标的房屋全部专有及共有部分;
(2)标的房屋部分专有及共有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范围包括 。
四、设立登记
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双方共同向标的房屋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居住权设立登记。
2.居住权设立登记后10日内,甲方将标的房屋腾空移交给乙方使用。
五、使用费用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标的房屋的居住权使用费用:
(1)无偿使用:
(2) 元/月,或者 元/月;
(3) 元/月/平方米。
2.双方约定有偿使用房屋的,乙方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1)按月支付;
(2)按季度支付:
(3)按年支付。
3.乙方居住期间产生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1)物业管理费;(2)水费、电费、燃气费;(4)电视、电话、宽带费;(5)采暖费、制冷费。
六、房屋修缮
1.居住权有效期限内,标的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和上下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
2、标的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承担在居住期间的装修及修缮费用,居住权注销后,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固定的设施及房屋构架。
3.乙方装修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且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部位,否则将有权提前终止居住权。
七、权利限制
1.标的房屋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赠与,不能继承。
2.乙方不得将标的房屋出租给第三方进行收益。
3.乙方不得利用标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4.乙方应合理使用标的房屋,不得人为损害房屋质量、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
八、 优先购买权
1.居住权有效期限内,如甲方转让标的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房屋转让后,乙方的合法居住权不受影响。
九、拆迁补偿
居住权有效期限内,如遇拆迁、改造等,则标的房屋的拆迁赔偿款归甲方所有,但其中居住人员的过渡、安置费、补偿金等,乙方依法可以享有相应的部分。
十、注销登记
出现下列第 至 情形时,甲方有权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本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消灭。
(1)居住权期限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的;
(3)居住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承重部分;
(4)居住权人擅自转让、赠与房屋居住权;
(5)居住权人擅自出租标的房屋,或者利用标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6)居住权人人为损害房屋质量、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
(7)标的房屋拆迁或者毁损的;
(8)居住权人与甲方解除工作关系的。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逾期支付使用费的,则乙方应按欠付款每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十二、其他内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捺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9.8
¥9.9
¥59.8